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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彭某某、王某某与被上诉人陈某某、裴某林以及裴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洪涛,河南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女,1970年7月出生。

被上诉认(原审原告)裴某林,男,1992年9月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裴某某,男,1995年5月出生。

法定代理人陈某某。

上诉人彭某某、王某某与被上诉人陈某某、裴某林以及裴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陈某某、裴某林和裴某某于2004年8月20日向武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又撤回了对陶永兴、陈某的起诉,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赔偿款x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丧葬费3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5000元,死亡赔偿金x元。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14日作出(2004)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彭某某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原审法院于2005年3月30日作出武民监字第X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此案进行再审。再审后,原审法院于2006年3月8日作出(2005)武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彭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7月24日作出(2006)焦民终字第X号撤销原判,发回原审重审的民事裁定。原审重审后,于2006年11月29日作出(2005)武民再字第5-X号民事判决。彭某某、王某某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与2007年2月28日作出(2007)焦民终字第X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彭某某、王某某仍不服,向本院提起申请再审。案经本院再审后,于2008年12月22日作出(2008)焦民再终字第X号撤销(2007)焦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以及(2005)武民再字第5-X号民事判决,发回原审重审的民事裁定。原审重审后,于2009年6月8日作出(2005)武民在字第5-X号民事判和(2005)武民再字第5-X号民事裁定。彭某某、王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9年8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彭某某以及委托代理人张洪涛,上诉人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陈某某、裴某林和裴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陟县人民法院(2005)武民再字第5-X号民事判决和(2005)武民再字第5-X号民事裁定;

二、发回武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史文辉

审判员王某龙

审判员司园春

二ΟΟ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何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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