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鲁某犯滥用职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学文化,任信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大队长(副处级),现住(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09年8月19日被信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某某,河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信平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0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强、张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某及其辩护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3月至2009年8月被告人鲁某在任信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大队长期间,违反规定,未经集体研究,擅自作主分别向中国网通信阳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公司信阳分公司、信阳烟草分公司、河南维雪啤酒公司、驻马店豫龙同力水泥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等信阳市多家企业收取计量或技术咨询服务费,总金额121.6万元。被告人鲁某的行为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鲁某的供述,证人陈某甲、程某某、孔某某、张某某、尹某某、陈某甲、李某、李某、陈某乙、扶某、罗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户籍证明、任职证明、查帐情况说明、发票复印件、计量服务说明、说明等书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鲁某在担任信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大队长期间,超越职权,违反规定向企业收取巨额费用,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鲁某提出的辩解意见是:1、指控未经集体研究,擅自作主收取服务费不实。有的是局领导决定的,有的是原已谈好,其任职后延续原来的;稽查大队进行过研究,本届党组是否研究其不知道,前届党组研究过。2、大部分企业是自愿、主动交服务费,有的还签订有协议,不能认定给企业造成损失,指控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不符合事实。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某涉嫌滥用职权犯罪,该指控罪名不能成立。主要理由是:1、指控被告人鲁某“违反规定,未经集体研究,擅自作主分别向……收取计量或技术咨询服务费”证据不足。收取计量或技术咨询服务费是鲁某所在单位多年沿袭下来的惯例,且该惯例早在2002年就经局班子研究确定的,本届班子认同并沿袭执行的。(1)市质监局有文件证实收取服务费的行为并非鲁某擅自决定,而是沿袭以往的做法,现任班子是认同并照此执行的。(2)卷宗相关证言同样证实收取服务费是沿袭以往的做法,现任班子认同并默许。(3)稽查大队班子成员集体研究决定的。(4)服务费均交局财产统管,并用该款上交局管理费,稽查大队的经费也是局里从此款中下拨的。2、指控收取服务费121.6万元,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不能成立,企业自愿缴纳的服务费,不能认定为给企业造成了损失。Im河区检察院提取的37万元,鲁某任前稽查大队已与企业协商并约定的服务费,局计量测试学会与企业签订服务协议,局领导出面、马林青副市长参与协商收取的服务费,应当从总额121.1万元中扣除。3、起诉书以情节特别严重要求追究鲁某的刑事责任是适用法律不当。4、鲁某投案自首,犯罪情节轻微,提请法庭对鲁某免予处罚。辩护人为支持上述意见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鲁某2006年3月任信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以下简称市质监局稽查队)队长前,该队有向极少数企业收取少量服务费的做法。被告人鲁某2006年3月任市质监局稽查队队长后,继续沿用并大规模向大批企业收取服务费。该队工作人员在向本市辖区内企业检查和提供计量、技术咨询服务过程某,有的企业主动提供赞助费或服务费;有的企业在质量稽查队员让提供服务费的情况下,同意支付服务费;极少数企业因违规生产怕受到处罚而愿意付给服务费。2006年3月至2009年5月,被告人鲁某任市质监局稽查大队队长期间,该队向本市辖区内中国电信信阳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公司信阳分公司、河南蓝天集团有限公司光山化工分公司、罗某县河南金鼎化工有限公司、河南维雪啤酒集团有限公司、平桥区好日子床垫厂、平桥区农信化肥厂、平桥东方电器厂等55家企业收取计量或技术咨询服务费87.1万元(不包括市质监局领导、市政府领导协调收取信阳网通分公司、市烟草公司、许昌卷烟厂服务费34万元)。该款统一由市质监局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计量测试学会收取和出具发票,然后全部转交该局财务科管理。2006年和2008年市质监局从上述款中拨入稽查大队60.3125万元用于公务开支。

2008年8月19日,被告人鲁某到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宣读出示、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罗某县河南金鼎化工有限公司工程某张某某、信阳市通用电器厂厂长崔续进、信阳市金牛山兵海制氧厂厂长姚路兵、中石油信阳销售分公司安全部主任杨保春、信阳市三缘粮业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刘中良、河南维雪啤酒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某辉、信阳市长信蓄电池制造有限公司经理金瑞章、振华塑钢厂厂长曹振华、羊山永胜塑钢窗厂负责人杜国永、中国电信信阳分公司副总经理田乐枫、信阳市107国道九九加油站负责人柴光辉、明港磐固水泥有限公司会计贾中亚、信阳大地化工矿业有限公司复混肥分厂负责人周锐、申光宾馆原副总经理卢西平、息县蓝星面粉厂厂长邹洪亚、谭家河云雾大米厂负责人杨立亮、信阳华威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高明星、金星集团信阳啤酒有限公司综合办主任王新生、中国移动通信公司信阳分公司工作人员夏映武、张世元、河南蓝天集团有限公司光山化工分公司副总经理李某宝、中石化信阳销售分公司工作人员吴庄顺、丁勇、信阳市丰华铝塑门窗厂负责人刘长青、平桥区豫南春酒厂厂长孙长乐、平桥区能章机制石棉瓦厂副厂长刘碧云、平桥区信农肥料厂的王学勤、Im河区红星机车厂厂长吴高庆、信阳市峰达塑钢厂厂长杨峰、平桥区金穗肥料厂厂长董如生、平桥区东方电器厂厂长袁世权、信阳市天和复合肥生产有限公司经理杜林、信阳三益油脂有限公司董事长白凤生、Im河区国家粮食储备库副主任李某生、上海宜邦生物工程(信阳)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某玮、信阳市万泰成套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高乐、平桥兴农化肥厂复混肥分厂厂长黄某生、信阳市金山物资有限公司冷轧带肋钢筋厂厂长闫志华、信阳市平高电气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牛春亮、信阳宏信加油站总经理郝长金、驻马店豫龙同力水泥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质量技术部部长徐某艳、平桥区好日子床垫厂负责人、信阳市金龙水泥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小根、企业管理部主任王琳、信阳市腾达带肋钢筋有限公司总经理吴小海的陈某,证明收、交服务费的情况。

2、信阳市质监局领导陈某甲、尹某某、陈某甲、程某某、张某某、孔某某证言,证明信阳市质监局班子未开会研究收取服务费之事;市质监局稽查大队领导杨振旺、杨涛、郭家贵证明稽查大队未集体研究收取服务费之事及收取服务费情况;稽查大队中队长郑勇、武艳、李某、魏成建、涂伟、李某、曹群及信阳市质监局工作人员扶某、罗某某等证人证言,证明稽查大队收取服务费情况。

3、信阳市质监局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计量测试学会、检验测试中心收取河南蓝天集团有限公司光山化工分公司、罗某县河南金鼎化工有限公司、平桥区好日子床垫厂等55家企业出具的票据(大部分为复印件)、记帐凭证、查帐证明等书证,证实收取上述55家企业的服务费共计87.1万元。

4、2008年8月19日,信阳市人民检察院询问被告人鲁某笔录,证实鲁某当天到检察院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在担任信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大队长期间,滥用职权,违反禁止向企业乱收费的规定,以收取服务费的名义,向本市辖区X家企业收取巨额费用,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同时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鲁某及其辩护人关于收取服务费是沿用前任做法和惯例的意见,经查属实,但被告人鲁某任大队长后,扩大向企业收费的规模、数量,造成很坏影响,且原做法就无依据,故该辩解并无实质意义;被告人鲁某及其辩护人关于部分企业自愿、主动缴纳服务费、部分签订服务协议,不能认定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意见。经查,因稽查队与企业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双方地位是不平等的,有偿服务收费,实质是利用质监稽查的职权乱收费;被告人鲁某及其辩护人关于集体研究过收取服务费的意见,经查,市质监局和稽查队班子成员均证明班子未集体研究过此事,更无会议记录,故对该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鲁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局领导、市政府领导协调收取的服务费应扣除等合理意见,已予采纳。综合本案被告人鲁某犯罪的事实、情节,被告人鲁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又有投案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关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依法可以免除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鲁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申

人民陪审员马旭

人民陪审员潘明荣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林雷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4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