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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09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9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第二看守所。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信平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妨害公务罪于2009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红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平桥区X镇X村王某组村民王某壬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查山派出所教导员王某乙带领工作人员多次到王某抓捕王某壬未果。2008年9月25日下午17时许,王某乙带领工作人员到王某抓捕王某壬时,遭到被告人王某甲及胡孔鲜、王某己、王某庚、陈某辛等人的阻挠、围攻、拉扯住执勤干警,导致王某壬戴着手铐逃脱,至今未归案。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事实,提供了同案犯王某庚、胡孔鲜、陈某辛、王某己供述、证人王某乙、刘某某、孙某丙、张某某、王某丁、陈某戊证言及医院证明、照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甲辩称其没有拉扯公安民警。

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2日夜,信阳市平桥区X镇X村王某组村民李守进(已判刑)、王某壬等人窜到平桥区X乡X村关庄组偷鱼,被该庄村民发现后,李守进、王某壬等人对该庄村民威胁、恐吓,并将村民王某成打伤。王某壬因涉嫌抢劫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局长于2008年4月24日签发逮捕证,次日对王某壬上网追逃。为了使王某壬归案,信阳市公安局查山派出所教导员王某乙多次带领工作人员去王某壬家抓捕未果,并劝王某壬的亲属让王某壬到公安机关投案。2008年9月25日下午约6时许,查山派出所教导员王某乙带领该所工作人员孙某癸、王某丁、张某某到平昌关镇X村王某组王某壬家,将王某壬抓获。因王某壬拒捕及王某壬妻、子阻挠,王某乙用手铐只铐住王某壬一只手。王某壬之妻胡孔鲜、之子王某己和闻讯赶来的王某壬之嫂陈某辛、之兄王某庚、侄子被告人王某甲等人阻挠、围攻、拉扯执行公务的王某乙等人。由于被告人王某甲及陈某辛、胡孔鲜、王某庚、王某己(均已判刑)等人以暴力妨害王某乙等人执行抓捕任务,导致王某壬带铐逃走,至今未归案。查山派出所教导员王某乙执行公务中,被陈某辛抓伤颈前皮肤,伤痕长约2.2厘米。胡孔鲜等人以其怀孕的媳妇陈某戊(王某己之妻)昏倒为由,不让王某乙等四人走。平昌关派出所民警和灌塘村干部赶来后经做工作,王某乙等四人才离开王某壬家。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王某乙证言证明,2008年9月25日17时40多分,我带领我所工作人员孙某癸、王某丁、张某某到王某壬家,抓捕涉嫌抢劫的批捕在逃犯王某壬。我见到王某壬就说:“王某壬,咱们一块走。”我抓住王某壬给其上铐,孙某癸、王某丁在旁边协助。王某壬极力反抗,胡孔鲜、王某己阻挠,只给王某壬一只手上了铐。过约两分钟,王某新、王某庚、陈某辛、王某庚的儿子王某丁等人相继到王某壬家大声吵,并拉扯我和所工作人员,阻挠抓捕王某壬。陈某戊(怀孕)在三米多远处观看,突然有人喊“孕妇吓晕了”。胡孔鲜、王某己、王某庚、陈某辛及王某庚的儿子王某丁等人闹的更凶了。拉扯中陈某辛用手将我脖前挠了一道血指印。在六人的阻挠下,王某壬从过道被推到大门外,带着手铐逃跑了。胡孔鲜等人不让我走,说我把她媳妇吓神经了,是两条人命,让我负责任。平昌派出所副所长高树斌带人和村治安主任刘某某来后劝说,才让我们离开。

2、证人孙某癸证言证明,我所教导员带领我们对王某壬抓捕时,王某妻子及长子大声呼喊,召来王某庚及其老婆,对我所抓捕百般阻挠,王某庚百般辱骂,王某庚的老婆抓着我的前衣领不松手并将我的前颈部抓伤。王某壬被戴上手铐后,王某壬的亲属更加阻挡,致使王某壬脱逃。

3、证人王某丁证言证明,我和王某乙教导员、孙某癸从王某壬家大门进去,看见王某壬在家,王某对王某壬说,我们是查山派出所的,你跟我们走一趟,然后准备带他走,这时王某壬家里面跑出来七八个男女,拉着王某我们不让带人。一个40多岁的女的把我往屋里拉,说她媳妇晕了,让我过去看。此时,另外几个男女拉着王某,有人扯他衣服,有人拉他手,把他往门外拉。王某那时已给王某壬上了一只手铐,见有人来拉他,他就抱住王某壬,最终还是被拉开,王某壬戴着手铐跑了。

4、证人张某某证言证明,我们到逃犯王某壬家附近后,王某让我站在院墙外。他们三人进院约二分钟,我听到院里有人大声吵闹。我进去看见王某和孙某癸拉着王某壬,有七八个男男女女拉着王某和孙某癸。我过去协助王某、孙某癸把手铐铐到王某壬一只手上。然后,有几个女的把孙某癸拉开了,王某壬见状想跑,王某就抱住王某壬不松手。这时从大门又进来几个男的,把王某拉开,我抱住王某壬,几个女的围在王某身边,扯他的衣领,挠他的脖子,大声说王某把她媳妇吓晕了。王某壬趁我不注意,用膝盖往我身上顶一下,往大门跑,王某追到大门外,外面的人又把他拉住,王某壬带着手铐跑了。

5、证人陈某戊证言证明,2008年9月25日下午5点多钟,我家正在做晚饭,查山派出所的几个人进到院中,他们已来过几次,我都见过。所里的人见到我公公就抓住他,给他带手铐,我婆婆和王某己就上前阻拦,不让派出所的人铐。我跑到大门口喊二妈过来。我二妈(指陈某辛)听到后就过来了,也上前和我妈、王某己一起拉、拦派出所的。我二爹王某庚和他大儿王某甲也跟过来,拉派出所的人不让铐。我喊二妈后又进到院中,看他们在那儿拉扯,由于比较紧张害怕,慢慢晕倒在地。我当时快生了,不敢上前离他们都很远,派出所的人也没有靠近我。

6、证人刘某某(灌塘村治安主任)证言证明,昨天(指9月25日)晚上6点左右,接到王某乙教导员的电话,我就到王某壬家。王某庚及其妻陈某辛、儿子王某丁、胡孔鲜及其子王某己在哪儿骂骂咧咧的。我做胡孔鲜工作,最终同意让王某导员他们走。(见卷x%

7、2009年1月20日同案犯胡孔鲜供述,查山派出所的所长带着人去我家几回了,每次还给我说叫王某壬投案。那天晚上做晚饭,派出所的几个人来到院中,我丈夫从厨房出来,派出所的人见后就抓住他,给他带一只手铐。我和我儿子王某己过去阻拦。所长说王某壬已经被批捕了,他们现在是执行任务,不叫我们阻拦。我叫我媳妇陈某戊去喊她二妈陈某辛来,一会陈某辛、王某庚、王某甲都到我家,陈某辛抓所长的衣领,把他的脖子抓伤。王某甲也拉住他三爹帮忙挣脱王某长的手,王某壬趁机带着手铐跑走了。

8、2009年1月22日同案犯陈某辛供述,我听到侄媳妇陈某戊喊就往王某壬家里去,看到三个人在捺王某壬,我就往回跑喊王某庚也去。我和王某庚到王某壬家一进门,我就看到三个在捺着王某壬,我上前拉一个人,抓着那人的脖子给抓伤了。我看见王某壬手上戴着手铐就知道是公安局的人。我就问你们是搞啥的,他们说是执法的。我问王某壬犯了什么法,他们说抢劫了。王某壬的儿媳妇躺在地上。王某庚拉着一个公安人员,我儿子王某甲也拉一个公安人员。一会我大儿媳妇喊我,我就喊王某庚、王某甲回家。

9、2009年1月20日同案犯王某己供述,下午5点多,我全家人都在家,突然狗子在门口叫,我爸就惊了,起身往外走,正好查山派出所的几个人从大门口进来,拉住我爸,给我爸一只手铐上手铐。我妈和我都出来,上前拉住了要铐我爸的几个干警。我妈叫我老婆陈某戊喊我二妈。我和我妈拉着几个人,派出所的人也没法带走我爸,另一只手也没有被铐住。我二妈陈某辛、二爹王某庚及他们的大儿子王某甲都过来了,拽住派出所的人,拦在我爸和派出所的人之间,我二妈还用手抓派出所的人,我爸趁机往外挣。这时我老婆由于受到惊吓倒在地上。我急忙过去抱住她放在屋内床上。一会,我出来时我爸已经挣脱跑了。我对派出所的人说你们把我老婆吓坏了,得负责任,拦住他们不让走。后来平昌关派出所的人和我村干部刘某某来劝说,我们同意后,查山派出所的人才和他们一起走。查山派出所已去过我家几次,他们叫我爸去投案,我们已认识他们了。

10、查山乡卫生院诊断证明:王某乙颈前长约2.2厘米左右一抓伤痕,伤处红肿;孙某癸颈前长约2.5厘米左右,抓伤斑痕,表面红肿。

11、2008年9月26日,平桥公安分局技术人员拍摄王某乙颈前、左手、孙某癸颈前抓伤照片。

被告人王某甲辩称其没有拉扯公安民警的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某甲赶到现场后拉扯公安人员致使其叔王某壬挣脱逃走,有其母亲陈某辛供述、同案犯胡孔鲜、王某己及证人王某乙等人证言证实,故其意见不符合事实,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抓捕涉嫌抢劫逃犯的职务活动,致使已抓获的犯罪嫌疑人王某壬逃走,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王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19日起至2010年1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黄某策

人民陪审员马旭

人民陪审员潘明荣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陶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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