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顺泰新兴五金交电有限公司与中国路桥建筑第六工程局北京第八分部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顺泰新兴五金交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X镇卧龙环岛西2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经理。

被告中国路桥建筑第六工程局北京第八分部,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石园南区X号楼X单元X室。

负责人钟某某,经理。

原告北京顺泰新兴五金交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公司)与被告中国路桥建筑第六工程局北京第八分部(以下简称路桥六局八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卿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路桥六局八分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新兴公司起诉称:2009年4月,路桥六局八分部与新兴公司签署供货协议,主要约定新兴公司给路桥六局八分部供应五金建筑材料,每两个月进行结算,如果路桥六局八分部不能按时结算,则应付新兴公司每天5‰的违约金。协议签订后,新兴公司依约为路桥六局八分部供应五金材料,材料价款为x.7元。但路桥六局八分部并没有在两个月结算期满后向新兴公司付款。起诉要求:1.判令路桥六局八分部给付新兴公司材料款x.7元和违约金x元;2.诉讼费由路桥六局八分部负担。

被告路桥六局八分部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6日,新兴公司与路桥六局八分部签订供货协议,主要约定由新兴公司向路桥六局八分部供应五金材料,并负责将材料送至路桥六局八分部施工工地;双方协商同意每两个月结清材料款或者送货金额达到x元结算(以先达到者为准);如果路桥六局八分部未及时结算,应付给新兴公司材料金额的每天5‰的违约金;协议有效期为2009年4月10日至2009年12月31日,协议到期路桥六局八分部结清全部货款。

协议签订后,双方于2009年5月19日签具对账单,确认新兴公司于2009年4月14日至2009年5月15日期间向路桥六局八分部供应货物的货款为x.7元。但该对账单确认的货款数额比新兴公司实际向路桥六局八分部供货的货款少算了2300元,后路桥六局八分部公司的项目经理于2009年6月17日对此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后新兴公司于2009年5月19日至2009年5月29日期间又向路桥六局八分部供应了3469元的货物。但路桥六局八分部对上述款项一直未付。

诉讼中,新兴公司表示不再要求路桥六局八分部向其支付违约金,变更其诉讼请求为要求路桥六局八分部支付利息(自2009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上述事实,有新兴公司提供的供货协议1份、对账单1份、送货单5张及本院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路桥六局八分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新兴公司与路桥六局八分部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及欠款事实存在,本院予以确认。新兴公司向路桥六局八分部供应货物,路桥六局八分部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货款。新兴公司要求路桥六局八分部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但新兴公司关于货款的计算有误,本院予以纠正。路桥六局八分部没有按照约定支付货款属违约,应当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给新兴公司造成的损失。对新兴公司变更诉讼请求的行为,本院依法予以照准。新兴公司要求路桥六局八分部给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路桥建筑第六工程局北京第八分部给付原告北京顺泰新兴五金交电有限公司货款十八万二千三百七十元七角,并支付利息(自二○○九年八月一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

如果被告中国路桥建筑第六工程局北京第八分部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一百九十六元,由原告北京顺泰新兴五金交电有限公司负担二百五十二元(已交纳),由被告中国路桥建筑第六工程局北京第八分部负担一千九百四十四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王卿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兰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19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