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成某甲与徐某某财产权属纠纷案

时间:2006-02-2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168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X村X号楼上。

法定代理人成某乙(成某甲之父),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成某甲因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05)杨民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某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徐某某系成某甲曾外祖父。上海市杨浦区X村X号楼上,用地面积12平方米,土地(用途住宅)使用者为徐某某。2004年6月,拆迁人上海市福阳置业有限公司(甲方)及代理人上海杨浦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动迁部与徐某某(乙方)签订了《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约定:甲方取得拆迁乙方现有住房的房屋许可证,甲方应当支付给乙方货币补偿款人民币(略).13元,一次性奖励费人民币5762。50元。2005年4月,成某甲父、母经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2005)虹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离婚,调解书明确,成某甲随父亲成某乙共同生活。2005年5月,成某甲诉至法院,要求徐某某安置成某甲的居住。

原审法院认为:上海市杨浦区X村X号楼上房屋权利人为徐某某。虽然成某甲的户籍在该房屋内,但成某甲父母离婚后,成某甲应随其父亲共同生活,成某甲并非系争房屋的产权人和同住人,故成某甲要求徐某某安置居住之诉,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作出判决:成某甲要求徐某某安置居住之诉,不予支持。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0元,由成某甲负担。

原审法院判决后,成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成某甲出生时户口就报在系争房屋内,之后也居住在系争房屋内,因此成某甲是系争房屋的同住人。本案系争房屋的动迁安置费共计(略)元,其中包括对成某甲的补偿,原审法院认定安置费的分配中没有成某甲的份额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徐某某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父母对未成某子女的抚养义务中,包括为其提供可供正常生活的居住生活空间。在成某甲父母调解离婚时,已明确成某甲作为未成某人随父亲成某乙共同生活。因此,虽然成某甲的户籍在上海市杨浦区X村X号楼上房屋内,但该房屋的权利人徐某某并非成某甲的监护人,故成某甲要求徐某某安置其居住缺乏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原审法院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成某甲上诉请求的理由不能成某,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0元,由上诉人成某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蕾

代理审判员卞晓勇

代理审判员金辉

二00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2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