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别名赵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诈骗,于2008年11月23日被漯河市公安局源汇分局刑事拘留。2008年12月25日经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26日被漯河市公安局源汇分局执行逮捕。现押漯河市第一看守所。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漯源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于200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蒲红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8月23日至2008年11月16日期间,被告人赵某某谎称是漯河市劳动局的工作人员,以有能力办理养老保险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宁XX、芦XX现金共计x元。现已追回赃款x元并退回被害人。公诉机关提供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请求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赵某某辩称:自己没有骗钱,骗钱的是一个叫郑彩霞的人,自己没得一分钱。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23日至2008年11月16日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在漯河市源汇区X村租房居住时,向被害人宁XX、芦XX谎称其是漯河市劳动局的工作人员,以有能力办理养老保险金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宁XX、芦XX现金共计人民币x元。案发后,已追回赃款x元并退回被害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身份证明,抓获经过。证实案件的来源及被告人身份和到案情况。2、情况说明。证实按照被告人赵某某提供的郑彩霞住址,经漯河市公安局核查没有郑彩霞此人。3、证明,收、领条。证实漯河市劳动局无赵某某、郑彩霞这两个人及追回赃款的情况。4、被害人宁XX、芦XX陈述,均证实赵某某称其能办理养老保险骗取现金的事实经过。5、证人田XX、张XX、应XX证言,均证实赵某某向其称在漯河市劳动局工作。6、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在给宁XX办理养老保险时,为了让她相信我有能力办理,就骗她说我给我婆婆也办理了养老保险的事。
以上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公民私有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辩称骗钱的是一个叫郑彩霞的人,自己没骗他人钱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1月23日起至2010年11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
审判长李友峰
审判员张宇
人民陪审员张国龙
二00九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陈英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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