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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XX诉被告吴XX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谢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海口市人。

委托代理人赵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被告吴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天元区人。

委托代理人唐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天元区人,株洲市天元区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原告谢XX诉被告吴XX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海池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1年9月5日、2011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XX的委托代理人赵XX、被告吴XX的委托代理人唐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XX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被告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于2008年4月向原告的母亲及妹妹共借款x元,被告一直未予偿还,后原告在外借款偿还了此债务。2009年4月,原、被告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协议离婚,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协议离婚时,原、被告签订了离婚协议,协议约定由被告在离婚后一年内归还原告垫付的x元债务款。一年后,被告未按离婚协议约定归还给原告,且以种种理由拒绝偿还。故此,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及时偿付原告垫付的债务款x元及利息2000元。

被告吴XX辩称:原、被告离婚时约定被告偿付原告x元属实,但该款应属原告、被告双方夫妻共同债务,不应由被告一人承担。加上被告现在经济困难,无力偿还,请求法院依法裁决。

经审理查明,原告、被告原系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被告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于2008年4月份分别向原告的母亲罗兰香借款x元、妹妹谢丽华借款x元,共计x元。后被告一直未予归还,原告就向外借款偿还了此债务。2009年4月,原、被告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在离婚协议上双方约定由被告在离婚后一年内偿还原告垫付的x元债务款给原告。一年过后,被告未按离婚协议约定归还给原告,且以种种理由拒绝偿还,原告见追收不着落,遂于2011年8月15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及时偿付原告垫付的x元债务款及利息2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被告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告吴XX应偿付原告谢XX垫付的债务x元,银行利息2000元(利息计算至2011年8月21日止),共计x元。由被告吴XX在2011年10月20日之前偿付x元,在2011年12月31日之前偿付x元,余下7000元原告谢XX自愿放弃,不要求被告吴XX偿还。如被告吴XX不按期偿付,由被告吴XX按x元垫付款及银行利息2000元予以全部偿还。

本案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诉讼保全费350元,共计650元,原告谢XX自愿承担350元,被告吴XX自愿承担30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杨海池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孙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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