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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XX与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源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林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漯河市召陵区X镇XX村。

被告XX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XX,该公司经理。

原告林XX诉被告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XX诉称自己的豫L-x罐式货车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和不计免赔险种。2007年7月2日原告豫L-x车在登封发生交通事故,原告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并依法对受害人韩书峰、韩少中、高俊杰进行了赔付,赔付金额总计x元,原告对受害人进行赔付后,即依保险合同要求被告支付保险赔款,但被告仅赔付原告x.2元,其余金额x拒赔,为此原告特提出诉讼,请贵院依法裁决。

被告人保财险漯河市分公司在开庭前提交原告的交强险保单抄件和商业险保单抄件,上面明确裁述有“仲裁条款”,即“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是提交洛阳仲裁委员会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本院受理后被告人保财险漯河市分公司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林XX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吕红超

二OO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赵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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