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杨某甲等诉被告南充当代运业(集团)阆中天乙有限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阆中市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甲,男,生于1948年4月1日,汉族,住(略)。

原告杨某乙,女,生于1954年4月1日,汉族,住(略)。

原告杨某丙,女,生于1998年3月20日,汉族,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杨某甲,男,生于1948年4月1日,汉族,住(略)。

原告杨某丁,男,生于2002年8月11日,汉族,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杨某甲,男,生于1948年4月1日,汉族,住(略)。

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绍雄,阆中市思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某彬(系杨某甲侄女婿),男,生于1974年7月15日,汉族。

被告南充当代运业(集团)阆中天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纪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皓蓝,四川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南充营销服务部。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某某,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聂某,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邓某某,男,生于1963年6月21日,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岳某,四川伊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某,男,生于1968年4月15日,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何削春,阆中市七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列原告诉被告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四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7月24日,杨某琼乘座岳某驾驶的南充当代运业(集团)阆中天乙有限公司所有的川x号大型普通客车到广东省中山市儿童宝玩具有限公司上班,25日7时该车行至广西河池市都安G050线3016公里+100米弯道路段时与对面驶来由王文岐驾驶的桂x号重型厢式货车发生碰刮,造成杨某琼甩出车外受伤,经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特重度脑挫裂伤,失血性休克,呼吸循环衰竭,右侧额骨骨折,左枕骨粉碎性凹陷性骨折,左前臂离断伤,全身多处皮肤挫裂伤。2009年7月26日,杨某琼经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经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本起交通事故岳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岳某支付1.5万元丧葬费后对赔偿事宜置之不理。诉请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参加事故处理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合计40余万元。

被告南充当代运业(集团)阆中天乙有限公司辩称:发生交通事故是事实,原告的诉讼请求高于赔偿标准。原告未追究王文歧所驾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交强险责任,本案中应扣减对方车辆应赔偿的交强险x元。我公司与邓某某系承包关系,按照承包合同约定应由邓某某承担责任。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南充营销服务部辩称:本案应追加王文岐所驾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为当事人,我司不应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岳某所驾车辆经检验不合格,我司应免除赔偿责任,不应进行赔偿。

被告邓某某辩称:我与岳某是合伙关系,挂靠南充当代运业(集团)阆中天乙有限公司经营,岳某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南充当代运业(集团)阆中天乙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南充营销服务部投了保,投保金额大于原告应获得的合理合法赔偿金额,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南充营销服务部应在保险合同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原告请求的精神抚慰金不应支持。

被告岳某辩称:同意邓某某的辩解意见,但不同意邓某某不承担责任的意见。我已垫付的费用应从中扣减。

审理查明:2009年7月24日,杨某琼乘座被告岳某驾驶的南充当代运业(集团)阆中天乙有限公司所有的川x号大型普通客车从阆中市到广东省中山市儿童宝玩具有限公司上班,25日7时该车行至广西河池市国道G050线3016公里+100米弯道路段时与对面驶来由王文岐驾驶的桂x号重型厢式货车发生碰刮,造成杨某琼被甩出车外,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杨某琼受伤后被送往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特重度脑挫裂伤,失血性休克,呼吸循环衰竭,右侧额骨骨折,左枕骨粉碎性凹陷性骨折,左前臂离断伤,全身多处皮肤挫裂伤。2009年7月26日,杨某琼经抢救无效死亡。用去医疗费3956.7元,该款由岳某支付。2009年8月12日,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岳某驾驶车辆违反了“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和“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之规定,其过错行为是引发事故的根本原因,岳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文岐、杨某琼无责任。2008年12月31日,川x号大型客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南充营销服务部投保了公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保险期间自2009年1月6日零时至2010年1月5日二十四时止,每次事故每座人身赔偿限额x元。同日,该车投保了神行车保系列产品保险,保险期间自2009年1月6日零时至2010年1月5日二十四时止,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每座赔偿限额x元。川x号大型普通客车属南充当代运业(集团)阆中天乙有限公司所有,由邓某某与岳某合伙经营,从事阆中至斗门客运,邓某某与南充当代运业(集团)阆中天乙有限公司签订了客运车辆经营合同。同时查明:杨某甲与杨某乙婚后于X年X月X日生一女杨某琼,杨某琼与胡光友于1998年2月20日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一女杨某丙,X年X月X日生一子杨某丁。2009年7月24日经阆中市人民法院判决杨某琼与胡光友离婚。杨某琼、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均系农村户口。2009年7月31日,岳某向原告支付丧葬费x元,7月27日原告向岳某借款3000元,7月31日借款4739元,均出有收据和借条。被告岳某提供了2009年7月31日原告方向其出具的收据一张,收到经济赔偿金x元,原告称该收条出具后并未付款,x元是当时交警调解的丧葬费。嗣后双方又协商丧葬费为x元。

以上事实,有书证、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为据。

本院认为:被告岳某的过错行为是引发本起交通事故事故的根本原因,岳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南充当代运业(集团)阆中天乙有限公司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南充营销服务部投保的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当在每次事故每座人身赔偿限额x元、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每座赔偿限额x元范围内向被保险人或受害人支付赔偿保险金。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参加事故处理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均应纳入赔偿范围。原告主张的生活补助费不应列入赔偿范围。被告岳某已被公安机关逮捕,对受害人家属已是一种精神上的安慰,故原告请求的精神抚慰金本院不予支持。死亡赔偿金按20年计算为x元。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为x元。杨某琼死亡后,其亲属参加处理交通事故,交通费本院酌定为4400元。住宿费酌定为3840元,误工费酌定为2700元。岳某垫付的医疗费3956.7元、丧葬费x元中的x.5元应纳入赔偿范围。原告未追究桂x号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交强险赔偿责任的10%,故应从原告应得到的赔偿款中扣减死亡赔偿金x元、医疗费395.67元。岳某所驾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属于免责情况,故保险公司要求免责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2009年7月27日原告与岳某订立的协议约定岳某垫付丧葬费x元,7月31日原告向岳某出具的收条收经济赔偿金x元,该款应视为是丧葬费,岳某不可能同时向原告支付两次丧葬费,故原告方向岳某出具的x元的收条不应从中扣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南充营销服务部在川x号大型普通客车保险应赔付的范围内赔偿原告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死亡赔偿金元x元、被扶养人生活费x元、交通费4400元、住宿费3840元、误工费2700元、医疗费3956.7元、丧葬费x.5元,合计x.2元。扣减桂x号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金x.67元和被告岳某已支付的医疗费3956.7元、丧葬费x.5元、原告方的借款7739元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南充营销服务部还应支付原告人民币x.33元。限被告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南充营销服务部支付岳某已垫付的医疗费、丧葬费和原告方的借款合计x.2元。限被告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被告南充当代运业(集团)阆中天乙有限公司、邓某某、岳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某娟

二00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凯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9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