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5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立军独任审判,于2011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二人于2011年3月份领取结婚证,婚后被告对原告不信任,经常生气、吵架。被告对原告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在2011年5月6日又动手打了原告,致使原告对生活失去信心,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中口头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请原告再给被告一次机会,被告以后好好对待原告。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结婚证一份,以此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成立。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过庭审质证,对于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被告对该组证据的证明效力无异议,本院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的案件事实有关联,故对该组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认定。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调查,本院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2008年相识并自由恋爱,2009年年初开始同居生活,于2011年2月24日在商水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后期因家务琐事偶有生气。原、被告于2011年4月20日分居至今,故原告起诉至本院引起纠纷发生。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前来往密切,夫妻感情基础较好。二人虽有生气吵架,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仍有和好希望,且被告迫切希望原告给予和好机会。故对原告提出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被告离婚。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立军

二0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宋富长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民初字 离婚 纠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2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