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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中华书局、宝鸡市知味书城侵犯著作人身权、财产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宝市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陈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大学文化,退休教师,退休前系陕西省凤县文教局教研室英语教师,住(略)。

被告中华书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西里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任中华书局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海涛,中华书局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宝鸡市知味书城,住所地宝鸡市X路X号。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中华书局、宝鸡市知味书城侵犯著作人身权、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陈某某以被告已向其赔礼道歉并作出经济赔偿为由,于200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陈某某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新民

审判员韩权雁

审判员刘宏

二OO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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