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陈某某申请执行江苏万隆实业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异议人(案外人)翁永哲,

异议人(案外人)翁陈某凤,

异议人(案外人)韩勇,

异议人(案外人)王雪,

异议人(案外人)沈启雄,

异议人(案外人)吴玉玲,

异议人(案外人)夏某英,

委托代理人夏某某

上述七异议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卫保,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

被执行人江苏万隆实业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权某,

陈某某申请执行江苏万隆实业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翁永哲等七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09年10月22日受理,于2009年11月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听证进行了审查。异议人夏某英的委托代理人夏某某,上述七异议人的委托代理人卫保,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万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权某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翁永哲等七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称:异议人翁永哲于2005年5月21日购买万隆公司世纪锦园X-X-X室商品房,于当日付清房款x元;异议人翁陈某凤购买万隆公司世纪锦园X-X-X室,于当日付清房款x元;异议人韩勇于2004年8月21日购买万隆公司世纪锦园X-X-X室,于当日付清房款x元;异议人王雪于2005年1月28日购买万隆公司世纪锦园X-X-X室,于2005年1月19日、28日付清房款x元;异议人沈启雄于2005年7月14日购买万隆公司世纪锦园X-X-X室,于当日付房款24万元,于2005年10月17日付契税4800元,现已实际居住;异议人吴玉玲于2005年2月21日购买万隆公司世纪锦园X-X-X室,于当日付清房款x元;异议人夏某英于2005年5月25日购买万隆公司世纪锦园X-X-X室,于当日付清房款x元,于2005年9月26日付契税4577元,现已实际居住。上述七异议人认为,其与万隆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合法的,属于法律规定的善意第三人。法院对异议人所购房屋过户给他人是错误的,请依法给予更正,以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某。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答辩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和人民法院有关证据效力的若干规定,申请执行人认为该商品房买卖行为无效。请求法院驳回异议人的异议申请。

被执行人万隆公司陈某意见称:1、在2008年3月13日,万隆公司同陈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后,就做好了履行义务的准备,并于6月21日前同陈某某联系,但在向他付款时,陈某某却关掉手机,致使万隆公司无法履行义务。2、调解书第二条的约定,只有在万隆公司不能支付295万元款项时,才愿将房屋作为对价交付陈某某。法院强行将万隆公司的房屋过户给陈某某,有不当之处。3、《担保法》规定以房屋做抵押时,必需办理抵押登记,否则无效。本案只是进行了约定,而没有登记,故调解书的第二条无效。4、调解书约定的14套房屋,在2008年3月13日之前,已被案外人善意取得,故有民诉法规定的无法执行的情形。请求撤销(2008)徐执字第X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经审查查明:陈某某与万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3月13日作出(2007)徐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万隆公司于2008年6月21日之前付给陈某某295万元。二、若万隆公司不能支付上述款项给陈某某,万隆公司将下列房屋作为上述款项的对价交付给陈某某。房号如下:X号楼-1-501、601、701、702、801、802、1001、1101;X号楼-2-X室;X号楼-3-501、701、802、902、X室。三、陈某某在收到万隆公司支付的295万元款后,应在十日内将房屋的产权某明书、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收款收据(以陈某某给万隆公司出具的收到条为准)返还给万隆公司。若陈某某不在规定时间返还上述资料,陈某某愿意赔偿20万元给万隆公司,并承担因此引起的其他财产损失。四、双方之间2006年5月27日签订的《商品房销售补充协议》解除,因该合同引起的权某义务关系消灭。五、本案诉讼费用x元,减半后收取x元。由陈某某承担6835元,由万隆公司承担6835元。

由于万隆公司未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陈某某于2008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8年6月30日立案,案号为(2008)徐执字第X号。2008年7月21日,本院向徐州市产权某送达(2008)徐执字第X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为:协助将万隆公司所有的位于下淀路万隆世纪锦园商品房14套过户至陈某某名下。具体房号:X号楼-1-501、601、701、702、801、802、1001、1101;X号楼-2-X室;X号楼-3-501、701、802、902、X室。2008年8月8日,本院对当事人作谈话笔录,陈某某称,杨某某经理的意见想调整一下房子,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商量。陈某某还称,法院可以结案,我们双方办理。杨某某经理表示同意。同日,万隆公司交纳执行费500元,本院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执行案件办理结果告知书,此案以和解方式结案。

另查明:上述争议的14套房产的产权某明书及土地分割证均质押在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处,因上述房产至今未验收,所以未能过户。

被执行人万隆公司同意按照调解书第一项履行295万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亦同意现金给付,但给付数额应按上述房产的现价给付。双方当事人至今未达成一致意见。

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2008)徐执字第X号协助执行通知将上述七套争议房产过户给陈某某,是否损害异议人的合法权某。

七异议人主张房产属其所有。为证明其主张,七异议人提交的证据有:1、七份商品房买卖合同。2、房款收据。3、异议人沈启雄的X-X-X室及异议人夏某英的X-X-X室的契税完税证。上述证据旨在证明七异议人与被执行人万隆公司在法院将房产裁定过户给申请执行人前,即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已付清房款,属于法律规定的善意第三人,房屋应属异议人所有。申请执行人对证据1的真伪性不予质证,但认为在签订合同30日内,应去房产部门登记,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应无效。申请执行人对证据2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异议人应提供完整的银行转账凭证。申请执行人对证据3的质证意见是,交税人提供了合同,税务部门就征收,税务部门不去辨别合同的真伪。

本院认为:本院于2008年3月13日作出(2007)徐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万隆公司将X号楼-1-501、601、701、702、801、802、1001、1101、X号楼-2-X室、X号楼-3-501、701、802、902、X室的房产作为295万元款项的对价交付给陈某某;依据该调解书,本院作出(2008)徐执字第X号协助执行通知,将上述房产过户给陈某某。现翁永哲等七异议人认为,被执行人早在2005年即将上述房产中的七套房产卖与异议人,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有的还交付了契税,七异议人亦已实际占有房产,法院的执行行为侵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某。该案,法院执行所依据的是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在执行中依法作出协助执行通知,将调解书所确认的房产过户给申请执行人,执行程序并无不当。异议人所反映问题的实质是(2007)徐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处分特定标的物是否确有错误,是否存在将案外人所有的房产处分给陈某某的情形。对此,异议人应通过确权某诉程序予以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翁永哲、翁陈某凤、韩勇、王雪、沈启雄、吴玉玲、夏某英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孙彩丽

审判员李国成

审判员孙妍

二OO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东青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3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