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鹿某甲。
委托代理人吴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鹿某乙。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鹿某丙。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袁某某。
以上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良刚。
申请再审人孙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鹿某甲等五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8)徐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1日作出(2008)苏民一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申请人鹿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某,被申请人李某某、鹿某乙、鹿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良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8)徐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08)贾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重审。
原一审案件受理费49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50元,由一审法院根据重审结果一并确定。
审判长王志宏
审判员李某和
代理审判员蔡某峰
二00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徐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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