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洛阳市广州酒家有限责任公司诉王某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原告洛阳市广州酒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莫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王某,男,1955年出生。

原告洛阳市广州酒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酒家)诉被告王某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14日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广州酒家的委托代理人高某、莫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王某于1996年6月开始租用我公司门面房,1998年1月16日,由于被告的违章用电,导致一场火灾。为了使被告尽快弥补火灾给我公司带来的损失,双方于1998年4月1日签订“1.16火灾受伤人员医疗费赔偿协议书”。该协议书规定房屋租赁每月租金为2300元,租赁期限为1998年4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止。合同期满后,我公司没有再与被告续签,但房屋仍由被告租用,房租交到了2009年的2月底。今年,我公司的房屋纳入了市场的开发计划,在原有的基础上拆迁建造广发大厦,于2009年3月13日向被告送达了搬迁通知,限期2009年4月10日前搬迁完毕。2009年5月14日洛阳市建设委员会给我公司下发了【2009】第X号房屋拆迁许可证,2009年5月15日我公司和河南永安爆破拆除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协议书,将拆迁工程交给了拆迁公司。当日,由于被告对拆迁公司进入工地拆迁进行阻挠,2009年5月15日拆迁工作被迫全面停工,致使2009年6月3日拆迁公司书面向原告递交了“广州酒家临街门面房拆除工程停工索赔单”。请求:(1)被告搬出所租房屋。(2)被告支付房租5673.58元。(3)被告支付误工费x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2003年景华路改造,改造指挥部下令拆除了我租赁广州酒家的门面房(此房属于违章建筑),广州酒家大楼西墙外加建部分为我自建房。2009年3月13日,原告在没有与我达成搬迁赔偿协议的情况下,通知我搬迁,并口头承诺免除3月至4月10日的房租。在这不合理的情况下,2009年4月10日我把租赁房屋腾出,将物品搬至自建房中,不能说我还占租赁房。至于原告说2009年5月15日由于我的原因迫使工程停工,完全是捏造事实,原告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是由我引起直接停工的因果关系。

经审理查明,1997年6月1日,原告广州酒家将自己营业大楼西侧雨搭下一间临时门面房出租给被告王某作文印店使用,双方建立了租赁关系。1998年1月16日凌晨零时许被告王某经营的文印部发生火灾,为不影响王某经营,双方于1998年3月18日达成协议,原告广州酒家(甲方)继续将门面房出租给被告王某(乙方)使用,双方约定:每月租金2300元,由于房屋改造原因,致使乙方不能使用原门面房,在现经营大楼附近给乙方提供相应条件的经营场所。2003年因景华路整治改造,同年8月12日,洛阳市X路改造整治工程指挥部下达整治通知,要求广州酒家拆除自己办公大楼西侧一层加建部分,包括被告王某的文印店亦列入拆迁范围。为处理拆迁善后事宜,原、被告双方于2003年11月22日经协商确定了处理方案:(1)非典时期,修路建房影响经营,免除王某贰个月房租,共计4600元。(2)景华路X路改造和复印店拆迁一事,共计花费1.8万元,广酒与王某6:4分成,广酒承担9000元。(3)广酒几个月打印费冲减4—12月房租。诸如以上各种因素,王某2003年房租已交清。双方对该协议的履行没有争议,被告因此项市场整治原因搬到了在原告办公楼西侧出租的房屋基础上搭建的一层小二楼内,双方就继续租赁事宜没有另行订立书面合同,被告每月按2300元标准向原告支付租金,2009年2月底以前的租金已经付清。

2009年5月,原告的办公楼列入“广发大厦”非住宅开发项目,原告于2009年5月5日与河南永安爆破拆除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广州酒家小街门面房拆除施工协议,拆除工程已经洛阳市建设委员会批准于2009年5月14日许可拆迁。原告多次通知被告限期搬迁而遭到被告拒绝后,于2009年6月25日向本院起诉。诉讼中,双方为搬迁问题于2009年7月8日经自行协商达成协议:1、由广州酒家一次性给予王某补助x元,协议签订后48小时内兑付到位。2、上述款项到位后,王某于10天之内自行搬出。协议生效后,王某以原告与洛阳宏伟置业有限公司拆迁造成自建房屋内设备受损、影响经营等问题发生争议而没有搬迁,双方又于2009年8月5日达成协议:(1)由广州酒家、洛阳宏伟置业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予王某补助x元,现场兑付到位。2、王某在48小时内,将其设备等自行搬出,不得影响施工,逾期不候。王某仍然没有搬迁。庭审中被告辩解从2009年3月起自己已经搬到了自建房屋中,该房屋属于本人自建,不存在租用原告房屋,亦不欠原告租金。原告则认为被告所述的自建房屋系双方共建,原告出资60%,被告出资40%,属于双方共有。庭审辩论中,双方对本案争议性质存在分歧,原告认为本案争议属于租赁合同纠纷,被告应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终止租赁关系,返还租赁房屋,赔偿因拒绝搬迁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x元。被告则认为本案讼争性质应为房屋拆迁纠纷,被告租赁关系自2009年3月已经解除,不欠原告租金。

另查,被告所述的自建房屋,被告未能就所谓的自建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立项审批、准建许可等要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双方争议的租赁房屋因拆迁已不存在。

上述事实,由火灾赔偿协议、拆迁通知书、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协议书、房租处理方案、道路环境整治通知书、自建房屋拆迁问题协议书、租金支付凭证等证据在卷资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1997年6月至1998年5月期间,原告将广州酒家营业大楼西侧雨搭下自建的一间临时门面房出租给被告王某使用,双方的租赁关系应于火灾发生后的赔偿协议的履行而终结。自从被告搬进原告办公楼西侧搭建的一层“小二楼”内,双方就“小二楼”的租赁关系虽然没有另订书面合同,被告支付租金的凭证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小二楼”的租赁法律事实,被告应按口头约定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由于本案原、被告之间不具有房屋拆迁法律关系主体资格,本案纠纷性质不属于拆迁争议,应按租赁性质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鉴于租赁物已经列入动迁范围,出现了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客观原因,租赁关系应予终止,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5月14日之间的租金,并向原告返还租赁物,向原告赔偿拖欠租金期间的经济损失。由于本案原、被告之间不具有房屋拆迁法律关系主体资格,关于自建房屋的权属争议和因搬迁影响双方经营造成的损失,双方应按2009年8月5日最后一次达成的协议自觉履行其义务,此争议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不在本案调整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洛阳市广州酒家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某之间的租赁关系。

二、被告王某应向原告洛阳市广州酒家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租金5673元(按月租金2300元,自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5月14日止,共计73天)。

三、被告王某应向原告洛阳市广州酒家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拖欠租金期间的经济损失(按所欠租金总额5673元比照商业银行处理逾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73天)。

四、被告王某应向原告洛阳市广州酒家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其它租赁物。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二、三、四款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洛阳市广州酒家有限责任公司履行,逾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执行,即若逾期履行则加倍执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本案诉讼费1854元,原告负担1500元,被告负担354元.被告负担的诉讼费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信

人民陪审员:朱蕾人民陪审员:党洪峰

二00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刘会丽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9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