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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汇智楼地下室X室。

法定代表人贾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街X号天成科技大厦B座4001-4002。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晓,北京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乐视公司)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8)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电影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根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发的相关许可证及影片署名情况,香港映艺娱乐有限公司、北京保利博纳电影发行有限公司系电影《兄弟之生死同盟》的出品单位、摄制单位,但根据香港映艺娱乐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书,该片的著作权归该公司所有,而北京保利博纳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亦无异议,故香港映艺娱乐有限公司系该片的著作权人。根据香港映艺娱乐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书,北京保利博纳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享有涉案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且可转授权他人。北京保利博纳电影发行有限公司将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转授权给网乐公司,网乐公司在一定期间内受让取得了涉案影片信息网络传播权,且可以单独提起诉讼。乐视公司辩称涉案影片还存在其他权利人即映艺娱乐有限公司、保利博纳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但未提交任何证据。网乐公司称上述名称是相关简称,乐视公司不予认可。原审法院认为,一般来说,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是企业所有地的名称或地名,真正起到区分作用的应是字号,且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企业的名称,否则很容易造成混淆。另外,在日常生活中,企业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使用全称或简称的现象很普遍,故网乐公司的解释显然更符合常理。

乐视公司作为乐视网的经营者,应对该网站承担法律责任。乐视公司辩称该公司仅向网友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涉案电影《兄弟之生死同盟》的相关视频文件系网友上传,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审认为,乐视公司在网站上设立不同栏目,对相关视频文件进行分类,其中包括“编辑推荐”、“热点导航”、“新片导视”等内容,并配有相应的海报,在其栏目介绍中亦提及该公司搜集了大量影视作品供用户点播,可见该公司明知上述视频文件中包括大量的非原创的电影、电视剧视频文件,并进行了相应的编辑、整理,乐视公司在此种主观状态之下应对此部分非原创的电影、电视剧视频文件承担相应的审查义务。在涉案影片播放之时,乐视公司设置、播放了广告,广告并非涉案影片中所有,亦不可能系网友向乐视网上传视频文件时所添加,应系乐视网使用的视频文件播放器所预置。乐视公司实际上已整理、改变了网友所提供的涉案影片《兄弟之生死同盟》视频文件,且已获得了相应经济利益,故本院对乐视公司辩解不予采纳。关于乐视公司应向网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综合考虑乐视公司的主观过错、涉案影片知名度、网络用户在乐视网完整观看涉案影片的可能性等因素依法确定该经济损失数额,不再全额支持网乐公司的诉讼请求。网乐公司为保全证据支付了相关的公证费用,亦应由乐视公司负担,但相关公证涉及4部作品,故对其要求乐视公司赔偿公证费的数额,依法予以判定。综上,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乐视公司赔偿网乐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支出二万零三百七十五元;二、驳回网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乐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其上诉称:一、乐视公司提供的仅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二、原审判决未考虑涉案电影的实际情况,所确定的赔偿数额过高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网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2007年9月29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颁发了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片名《兄弟之生死同盟》,出品单位、摄制单位均为北京保利博纳电影发行有限公司、香港映艺娱乐有限公司。广东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了该片的DVD光盘,影片中标明“保利博纳电影发行有限公司、香港映艺娱乐有限公司联合出品、摄制”。北京市第二公证处对该许可证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进行了公证。

2007年9月30日,北京保利博纳电影发行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网乐公司大陆地区以电脑为接收终端的网络信息传播权(包括直播、VOD点播、加密下载及局域网等),授权期限两年零三个月,自影片在中国大陆公映日2007年10月18日起第30天后开始于网络发行,从2007年10月18日起被授权人即有权利开始针对本影片的网络侵权进行维权,授权期前15个月即2007年11月17日起至2009年2月16日为独家授权(被授权方可转授权),第16个月至2010年2月16日为非独家授权无转授权。被授权人在授权期限内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维权(包括但不限于发送律师函、交涉和提起诉讼)。北京市第二公证处对该授权书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进行了公证。

2007年12月31日,映艺娱乐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主要内容为:“该公司及北京保利博纳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为影片《兄弟之生死同盟》联合出品方,本公司是该片唯一及永久的版权及一切知识产权的持有人,本公司授权北京保利博纳电影发行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拥有该片国语版配简体中文字幕的发行权益、转授权益:……4、互联网播映权,只限在专属地点内特定互联网网站上上载该片…….只容许其注册用户于境内电脑观看或下载该片观看。(授权期限自该片互联网首个播映之日起五年……保利博纳有权以专属地区被授权者名义对上述该版片的盗版行为追究一切相关法律责任并提起诉讼及享有赔偿权益。”同日该公司出具的另1份授权书中亦称授权北京保利博纳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互联网之发行权益及转授权益。上述授权书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进行公证。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对该授权书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进行了公证。

2008年9月26日,经网乐公司申请,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对乐视网(www.x.com)上《兄弟之生死同盟》等4部影视作品在线播放状况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进入该网站后,首页上部设置了“直播频道”、“点播频道”、“电影频道”、“电视剧频道”、“动漫频道”等栏目,页面上还设置了“编辑推荐”、“热点导航”、“点播排行”、“新片导视”等版块,在电影频道版块上显示有“新片速递”、“强档推荐”等分类,并配有相应的海报。在页面最下方的“电影大全”版块中,列明了惊悚、灾难等18类电影分类,在“热门影片”版块中列明了“全民影片”等9部影片名称。点击打开“关于乐视”栏目,其中关于“影视频道”栏目的介绍中称:“这里收集了几百部国内外精彩的电影,在线影院的好处是你可以点单,无论你喜欢下载该网站上的喜剧、战争…….这里都可以满足。”点击下载“客户端下载”,安装“乐视网络电视”播放软件成功后,该播放器左侧设有“直播”、“点播”、“播客空间”等栏目,并有“强档推荐”、“院线热映”等版块,右侧播放框内滚动播放成都地奥制药等广告,点击“点播”,在“华语专场”项下显示的电影中“兄弟之生死同盟”,在线播放影片《兄弟之生死同盟》,显示罗宾上传。网乐公司共支付了公证费1500元。根据网乐公司提交的备案公共信息查询详细信息,乐视网(www.x.com)由乐视公司备案。

本院另查明,乐视移动传媒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10日变更企业名称为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向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赔偿人民币一万七千元整(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一十二元,由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八百元(已交纳),由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五百一十二元(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二审案件受理费三百零九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四元五角,由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三、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纠纷。

如果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自双方当事人签收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某旗

代理审判员佟姝

代理审判员芮松艳

二○○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牛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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