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项城市邮政局与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时间:2001-02-2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项民初字第4004号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项民初字第X号

原告项城市邮政局。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女,一九七六年六月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该局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一九七三年十一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该局职工,住(略)。

被告李某某,男,一九四五年十二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略)。

原告项城市邮政局与被告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王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项城市邮政局诉称,被告李某某之女李某丽于二000年三月四日从四川省绵阳市寄予给河南省(略)被告李某某现金一千元(电汇收据号(略)),由于我局工作人员失误,汇检开票误开成现金一万元,有省内省外稽核通知单(2000)核字第(5008)号证明。二000年三月二十日被告李某某之妻凭某票通知单,李某某的印单和身份证((略))从我局官会邮政所领取现金一万元,有收款人取款证明为证。我局核查出票大九千元后,立即派人多次找被告追要,被告李某某承认多领汇款的事实,并愿意还款,却以款已用完没钱为由拒还。为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未能追回被告多领取的汇款九千元及利息(从二000年三月二十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零点九九计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某某未向本院递交答辩状,口头诉称,我知道这笔款出现了错误,不是我取的款,是我爱人去取的,我相办法还。

原告项城市邮政局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一、高额电汇单一份;二第((略))号高额电汇报帐单一份;三、四川省锦阳市邮政局汇检室汇检电报单一份;四、项城市邮政局电报汇款通知单一份;五、稽核通知单一份;六、项城市邮政局电报公电一份。以此证明被告李某某不当得利的事实。

被告李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依职权调取了被告李某某之妻王某英的调查笔录。

经法庭调查和庭审质证,被告李某某对多取汇款九千元予以承认,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之一、之二、之三、之四、之五、之六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的案件事实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且原告所提供的六份证据与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被告之妻王某英的调查笔录相印证,对本案案件事实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索链加以证明。

经法庭调查和质证,依据有效证据,本院克腑以下案件事实,二000年三月四日被告之女李某丽从四川省绵阳市汇给河南省(略)李某某现金一千元(电汇收据号(略)),由于原告项城市邮政局工作人员的失误,将汇款金额一千元误开成一万元。二000年三月二十日被告之妻王某英从原告项城市邮政局官会邮政所领取现金一万元。后经四川省邮政储汇局与河南省邮政储汇局稽核,发现二000年三月四日从四川省绵阳市开发的第X号电票现金一千元,河南省项城市邮政局却填开第X号汇票通知现金一万元,于二000年三月二十日兑付,发生票在九千元不符款项的事实。原告项城市邮政局多次派人找被告李某某追要,被告拒还。

本院认为,由于原告项城市邮政局工作人员失误,将汇款金额一千元误开成一万元,发生票大九千元的失误。被告李某某多领取现金九千元,无法律上和合同上的根据,使原告经济上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其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人。”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现金九千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由于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有失误,对此纠纷也有一定责任。其请求返还利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理应返还不当得利九千元,而以无款为由拒还,对此纠纷应负主要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返还原告项城市邮政局人民币九千元。

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三百七十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夏林

审判员张海峰

审判员吴玉东

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耿贺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8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