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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大百科光盘有限责任公司与安阳市新特测控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大百科光盘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某乙,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市新特测控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显光,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大百科光盘有限责任公司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关区人民法院(2008)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北京大百科光盘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肖某乙,被上诉人安阳市新特测控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赵显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5年10月30日,宏威公司、丰进公司和被告北京大百科光盘公司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由丰进公司以四台设备抵扣被告所欠宏威公司x元港币。2006年6月10日,丰进公司向被告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通知被告自2006年6月1日起将被告所欠丰进公司的x元债权转让给原告安阳新特测控公司,被告在债权转让通知书上加盖了公章(小公章)。2007年8月3日,在被告与丰进公司的对帐单某显示,被告尚欠丰进公司港币x元及人民币x.7元。2007年9月10日,丰进公司通知被告自2007年9月1日起将被告所欠丰进公司的x元干燥设备款转让给原告,被告于2007年9月15日在收到债权转让协议确认书上加盖了公章(小公章)。综上,丰进公司共将被告北京大百科光盘公司欠其x元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安阳新特测控公司。另查明,在本院向被告发出应诉通知书后,被告办公室工作人员通过特快专递方式向本院提交了答辩状、管辖异议申请书,加盖的公章为小公章。在本院作出(2008)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后,被告不服,其工作人员通过特快专递方式向本院提交了上诉状,加盖的公章为大公章。

原审法院认为:丰进公司将债权转让给本案原告安阳新特测控公司时,已通知债务人即本案被告北京大百科光盘公司,故该转让已经发生效力。被告工作人员向本院提交答辩状、管辖权异议申请、上诉状并加盖不同公章,由此可以认定被告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使用两枚公章的行为。被告使用两枚公章属其公司内部管理问题,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被告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丰进公司和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应予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x元中的合理部分x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八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北京大百科光盘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安阳市新特测控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x元;二、驳回原告安阳市新特测控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x元,由原告安阳市新特测控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0元,由被告北京大百科光盘有限责任公司负担x元。

北京大百科光盘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在原审中提供的答辩状、上诉状,是他人冒充上诉人提供的,原审中上诉人申请以工商登记备案的公章样本为准,对公章进行鉴定,原审对鉴定申请不予考虑,而主观臆断上诉人使用两枚公章,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答辩称,上诉人使用两个印章来逃避责任,但一审已经查明事实,证据充分。上诉人公司现正在改制,上诉人上诉只是为了拖延时间,逃避责任。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原审中所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及对管辖问题提出上诉等均是有效的诉讼活动,但相关文书上的印章却大小不一,原审以此认定上诉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大小不同的两枚印章,证据充分,上诉人要求以工商登记备案的印章为准对印章进行鉴定,没有法律意义,原审对该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上诉人二审期间提供2008年10月10日与债权转让人丰进公司的对账单,该对账单某经丰进公司确认,其真实性无法认定,且对账单某上诉人与丰进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不能对被上诉人产生法律效力。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赵红艳

审判员丁伯顺

审判员杨安华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靳娜

安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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