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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淇县人民法院

原告淇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淇县X镇X村人,淇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干部,现住(略)。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淇县X镇X村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x

本院于2010年4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淇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郭福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被告于2004年6月29日在原告处贷款x元,约定利息为8.4075‰,期限为一年。到期后,被告未偿还贷款,原告诉讼到院,要求被告偿还贷款本金x元,利息x.49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刘某某共借原告淇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款x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8.4075‰计算,自借款之日至还款之日),被告刘某某于2010年5月3日一次付清。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郭福礼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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