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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犯诈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男。

被告人雷某,男。

辩护人刘某乙,系湖南善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郴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郴北检刑诉字(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诈骗罪,被告人雷某犯伪造金融票证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郴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被告人雷某及其辩护人刘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郴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2010年7月至10月,被告人刘某甲以铁路职工的身份,向被害人廖某某谎称其亲戚在广州铁路客运段担任段长,然后以帮被害人廖某某的儿子、侄某等人安排到广州铁路客运段工作为幌子,以收取内部招工指标费的名义,陆续骗取被害人廖某某现金8万元,此外,被告人刘某甲还以请客送礼为由骗取被害人廖某某现金3500元,并收取被害人廖某某给予其的感谢费1000元,以上共计8.45万元。

在此期间,为骗取被害人廖某某的信任,被告人刘某甲找到专门伪造印章、文件等物品的被告人雷某。被告人雷某根据被告人刘某甲的要求为其伪造了存款金额为10万元的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市X区支行的假存单5张。被告人刘某甲将假存单放在被害人廖某某处以取得初步信任。随后,被告人雷某按被告人刘某甲的要求伪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行政章和广州铁路(集团)总公司株洲机务段行政章各一枚。被告人刘某甲又分别利用这两枚假章伪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部长令、广州(集团)株洲机务段通知交给了被害人廖某某。

2010年10月9日,被害人廖某某发现被骗,从被告人刘某甲处追回赃款2.5万元。被告人刘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交待其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雷某。

为证明上述事实,郴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当庭提供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某决定书、到案说明及抓获经过、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提取笔录、伪造的广铁集团株洲机务段通知、伪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部长令、伪造的建设银行存单五张、扣押物品清单、含铁道部公章的文件、含广州铁路公司株洲机务段印章的文件及收条、现场方位图、被告人刘某甲和雷某的供述及户某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并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犯诈骗罪,被告人雷某犯伪造金融票证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郴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甲诈骗数额巨大,但具有自首、立某、部分退赃和认罪态度较好为由,提出对被告人刘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雷某辩解称其没有伪造金融票证和国家机关印章,因此不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及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

被告人雷某的辩护人辩解称被告人雷某没有亲自伪造金融票证和国家机关印章,且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某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及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证据不足,因此被告人雷某不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及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

经审理查明:

一、诈骗罪

2010年7月至10月,被告人刘某甲以铁路职工的身份,向被害人廖某某谎称其亲戚在广州铁路客运段担任段长,然后以帮被害人廖某某的儿子、侄某等人安排到广州铁路客运段工作为幌子,以收取内部招工指标费的名义,陆续骗取被害人廖某某现金8万元,此外,被告人刘某甲还以请客送礼为由骗取被害人廖某某现金3500元,并收取被害人廖某某给予其的感谢费1000元,以上共计8.45万元。为骗取被害人廖某某的信任,被告人刘某甲从被告人雷某处伪造了五张建设银行存单、一枚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行政章和一枚广州铁路(集团)总公司株洲机务段行政章。

2010年10月9日,被害人廖某某发现被骗,从被告人刘某甲处追回赃款2.5万元。被告人刘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交待其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雷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雷某的供述,提取笔录,伪造的广铁集团株洲机务段通知,伪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部长令,伪造的建设银行存单五张,扣押物品清单,含铁道部公章的文件,含广州铁路公司株洲机务段印章的文件,现场方位图、收条及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及户某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二、伪造金融票证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

2010年7月至10月,被告人刘某甲谎称其是铁路职工和其亲戚在广州铁路客运段担任段长,可以帮被害人廖某某的儿子、侄某等人安排到广州铁路客运段工作为幌子,骗取被害人廖某某的钱财。为取得被害人廖某某的信任,被告人刘某甲找到专门伪造印章、文件等物品的被告人雷某。被告人雷某根据被告人刘某甲的要求为其伪造了5张存款金额为10万元的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市X区支行的假存单。随后,被告人雷某又按被告人刘某甲的要求伪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行政章和广州铁路(集团)总公司株洲机务段行政章各一枚。

上述事实,经当庭质证,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证明2010年6月,被告人刘某甲在郴州市北湖市场附近做了五份假的建设银行存单,并将该存单交给廖某某保管以骗取廖某某的信任。2010年8月12日,被告人刘某甲在郴州市X路“沙利文”对面的一个摊位即做建设银行假存单处,又做了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部长令和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行政章,还有假的广州铁路(集团)总公司株洲机务段的行政章,并将盖章的假的部长令复印件交给被害人廖某某。其中假的存单是100一张,刻的假铁道部章是100元一枚,假株洲机务段章是30元一枚,均是按照被告人刘某甲要求刻的,假存单则是由被告人刘某甲提供户某和金额。

2、抓获经过:证明2010年10月10日10时许,公安干警接根据被告人刘某甲的交代及指认,在升平路抓获了被告人雷某。

3、五份伪造的建设银行存单:证明被告人雷某按照被告人刘某甲的要求伪造了存款金额为10万元的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市X区支行的假存单。

4、伪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部长令:证明被告人雷某按照被告人刘某甲的要求伪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行政章。

5、伪造的广铁集团株洲机务段通知:证明被告人雷某按照被告人刘某甲的要求伪造了广州铁路(集团)总公司株洲机务段的行政章。

6、扣押物品清单:证明从被告人雷某处提取的印章13枚。

7、从衡阳铁路公安处郴州市车站派出所调取的含铁道部公章的文件:证明铁道部公章与被告人雷某伪造的铁道部公章印鉴不一致。

8、从株洲机务段郴州运营车间调取的含广州铁路公司株洲机务段印章的文件:证明广州铁路公司株洲机务段印章与被告人雷某伪造的广州铁路公司株洲机务段公章印鉴不一致。

9、文件检验鉴定书:证明被告人刘某甲在其伪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部长令上加盖的铁道部公章系伪造的假印章。

10、被告人雷某的供述:证明被告人雷某在郴州市X路X号门口摆摊子刻公章。2010年6月,有个男子以要骗老婆为由找被告人雷某搞五张中国建设银行的假存款单,被告人雷某按这个男子提供的单位名、户某、日期到办假证件的地方以60元每张的价格做了五张10万元的假存单,然后以100元每张的价格将这五张存单卖给了该男子。同年8月中旬,该男子又以坐火车方便为由要被告人雷某刻一枚铁道部和一枚广州铁路(集团)总公司株洲机务段的假章,被告人雷某便按该男子的要求到办假证的地方做了一个铁道部的公章,然后自己手工雕了一个株洲机务段的假章,于次日分别以50元和30元的价格卖给该男子。被告人雷某不准该男子将章子拿走,该男子就拿着假公章到附近家属区拿出两张纸,将假公章盖在纸上,再将假公章还给被告人雷某,之后被告人雷某将假公章销毁。

11、被告人雷某的户某证明:证明在实施犯罪行为时,被告人雷某已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合议庭评议,均具有合法性、真某、客观性和关联性,被采纳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雷某伪造银行存单、国家机关印章及公司印章,其行为分别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甲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被告人雷某,具有立某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雷某及其辩护人辩解称其没有伪造金融票证和国家机关印章,公诉机关的指控证据不足。经查,被告人刘某甲与被告人雷某就伪造金融票证和国家机关印章的犯罪过程,两人的供述基本一致,可以互相印证,同时被告人刘某甲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雷某的立某情节也可证实被告人雷某就是帮助被告人刘某甲伪造金融票证、国家机关印章和公司印章的人,因此被告人雷某及其辩护人的辩解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某甲的辩护人辩解称被告人雷某没有亲自伪造金融票证及国家机关印章,不能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金融票证罪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并不是要求被告人亲自伪造才构罪,只要被告人以各种方法实施了明知是虚假的仍予以伪造的行为就构成上述两罪,因此被告人雷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雷某愿意交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刘某甲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对被告人雷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项、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10日起至2014年10月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雷某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x元;被告人雷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雷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x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30日起至2012年9月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

三、继续追缴被告人刘某甲6万元赃款返还给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罗红荣

代理审判员黄慧

人民陪审员何春华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周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某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某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某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二)伪造、变某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伪造、变某、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某、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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