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锦绣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徐州锦绣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09)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诉称,合同上的约定管辖内容是被上诉人单方意思表示,该“约定”对上诉人没有约束力,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徐州锦绣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3日签订《工程机械租赁合同》,合同第八条约定:“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的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向徐州市甲方所属辖区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作为合同甲方,其住所地在徐州市X路X号,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作为约定管辖法院有权管辖本案。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徐州锦绣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红彦
代理审判员崔颢
代理审判员宋丽娟
二00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唐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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