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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徐州市明诚餐饮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徐州市职业教育中心房屋迁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明诚餐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市职业教育中心。

法定代表人苏某某,该校校长。

上诉人徐州市明诚餐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市职业教育中心房屋迁让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09)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理由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承包合同关系,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承包合同产生纠纷,合同履行地在被上诉人住所地,该住所地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有权管辖本案。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徐州市明诚餐饮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红彦

审判员王英惠

审判员李龙

二00九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唐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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