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徐州市同仁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丰县房产工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同仁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丰县房产工程处。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该处处长。

上诉人徐州市同仁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丰县房产工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2009)丰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诉称,其注册地虽然在丰县开发区,但实际经营地在徐州市X路延长段420-X号同仁居顺天大酒店六楼。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丰县房产工程处诉称其与徐州市同仁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07年10月19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丰县房产工程处承包坐落于丰县X路X路交叉口的丰县同仁居办公楼、鲍翅楼、公寓楼工程,因徐州市同仁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诉至原审法院,要求给付工程款等共计x.6元,故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合同第三十七条约定:“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1)请上级主管部门调解;(2)约定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诉争标的数额符合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由本院管辖的规定,但因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自2008年4月1日起将本院受理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的额调整为500万元以上,致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管辖约定不符合现行级别管辖的规定,因此本案应依据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本案中,建设工程施工行为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有权管辖本案。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徐州市同仁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红彦

代理审判员崔颢

代理审判员宋丽娟

二00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唐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8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