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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高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09年6月16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祝XX,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安龙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建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及其辩护人祝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月21日21时许,在安阳市龙安区X村被告人高某某家中,高某某调解高XX(高某某的妹妹)、高XX夫妻矛盾。期间,高XX、高XX发生争吵。高某某心中着急,顺手从小桌子上拿起一把剪刀扎到高XX的右上臂。高某某看到高XX受伤,随把高XX送到医院包扎伤口,治疗。经法医鉴定,高XX的损伤构成重伤。被告人高某某之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21日21时许,在安阳市龙安区X村被告人高某某家中,高某某在调解解决高XX(高某某的妹妹)、高XX夫妻矛盾时,因高XX、高XX发生争吵。高某某情急之下,顺手从小桌子上拿起一把剪刀扎到高XX的右上臂。高某某看到高XX受伤,随把高XX送到医院包扎伤口,治疗。经安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安阳市人民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委员会、安阳殷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高XX右侧桡神经高某损伤手功能障碍损伤构成重伤。事发后,被告人高某某于2009年1月27日主动到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马投涧派出所接受调查。2009年6月15日公安机关立案后,马投涧派出所民警于2009年6月16日传唤高某某到案。另被告人高某某与被害人高XX针对民事赔偿事宜自行和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某供述证实2009年1月21日晚,在安阳市龙安区X村其家中,因家庭琐事与被害人发生争执,而致伤被害人的犯罪事实。被害人高XX陈述证实2009年1月21日晚在安阳市龙安区X村高某某家中解决家庭矛盾时,被告人将其致伤的事实经过。证人高XX、高XX证言证实2009年1月21日晚,在高某某家中解决家庭矛盾时发生争执,被告人高某某用剪刀致伤被害人高XX的事实。人身损伤程度鉴定书、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书、司法意见书证实被害人高XX损伤构成重伤。赔偿协议证明双方针对民事赔偿事宜已自行和解的事实。公安机关证明及讯问笔录证实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另有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示证、质证,均无异议,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因家庭矛盾而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一人重伤,核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针对其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失予以积极赔偿。综合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生效确定之日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志刚

审判员邢黎静

审判员于敏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牛晓燕

龙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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