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09年8月28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09年8月18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定,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09年8月28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09年9月3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09年9月1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09年9月1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09年9月3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现住(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09年9月3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庚,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09年9月3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09年9月3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辛,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09年9月14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壬,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09年9月15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癸,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09年9月15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王某丁、王某戊、朱某某、牛某某、王某己、王某庚、杜某某、王某辛、王某壬、王某癸、犯有滥伐林木罪,于200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王某丁、王某戊、朱某某、牛某某、王某己、王某庚、杜某某、王某辛、王某壬、王某癸、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26日,被告人李某丙、李某甲、李某乙、王某丁、王某戊、朱某某、牛某某、王某己、王某庚、杜某某、王某辛、王某壬、王某癸在(略)X组李xx责任田内,无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桐树26棵,活立木蓄积量为13.3695立方米。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李某乙于2009年8月17日被传唤到案,被告人王某戊、朱某某于2009年9月1日到郑州市森林公安分局新密派出所投案,被告人王某丁、王某己、杜某某、王某智、牛某某于2009年9月9日到郑州市森林公安分局新密派出所投案,被告人王某辛于2009年9月13日到郑州市森林公安分局新密派出所投案,被告人王某壬、王某癸于2009年9月15日被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王某丁、王某戊、朱某某、牛某某、王某己、王某庚、杜某某、王某辛、王某壬、王某癸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张某某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林业技术鉴定书,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情况说明,到案证明,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王某丁、王某戊、朱某某、牛某某、王某己、王某庚、杜某某、王某辛、王某壬、王某癸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均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处罚。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王某丁、王某戊、朱某某、牛某某、王某己、王某庚、杜某某、王某辛、王某壬、王某癸犯有滥伐林木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王某丁、王某戊、朱某某、牛某某、王某己、王某庚、杜某某、王某辛、王某壬、王某癸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王某丁、王某戊、朱某某、牛某某、王某己、王某庚、杜某某、王某辛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王某丁、王某戊、朱某某、牛某某、王某己、王某庚、杜某某、王某辛、王某壬、王某癸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二、被告人李某乙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三、被告人李某丙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四、被告人王某丁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五、被告人王某戊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六、被告人朱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七、被告人牛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八、被告人王某己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九、被告人王某庚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十、被告人杜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十一、被告人王某辛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十二、被告人王某壬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十三、被告人王某癸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以上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贾松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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