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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临刑初字第12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略)蓝山县X组,现住(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5月21日被临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临武县看守所。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以湘临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0年12月26日22时许,罗某某(已判刑)以租车为由在湖南省临武县X镇将被害人邱某骗至湖南省嘉禾县X村附近,持刀实施抢劫,抢走邱某东方小康K17面包车。罗某某得手后连夜将车开至被告人刘某在嘉禾县X镇开办的修理厂,被告人刘某明知该车是来历不明的赃车仍以人民币6200元的价格从罗某某手上购买。之后被告人刘某将该车以人民币6500元的价格卖给(略)X镇一外号“X”的人。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x元。

二、2011年1月10日下午16时许,罗某某在广东省乳源县城老车站,以租车到临武县拖家具回乳源县为由将被害人陈某某骗至湖南省临武县X村X路上,罗某某持一玩具手枪对陈某某进行威胁后将陈某某的一辆货车、一台诺基亚直板手机还有四百元现金抢走。当晚,罗某某将该车队开至被告人刘某在嘉禾县X镇开办的修理厂,被告人刘某明知该车是来历不明的赃车仍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从罗某某手上购买。之后,被告人刘某将该车以人民币4100元的价格卖给蓝山县X乡一个叫唐林(身份证待查证)的人。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9600元。

三、2011年1月12日15时许,罗某某以租车为由在蓝山县城仰东超市前将被害人廖某骗至麦市乡长坪岭煤矿附近,持刀砍伤受害人廖某后抢走廖某一辆银灰色五菱牌面包车,一台OPPO直板手机,价值六、七百元,钱包一个内有驾驶证,身份证,现金人民币800元,一部凯立得牌导航系统。当晚,罗某某将抢得的面包车开至被告人刘某在湖南省嘉禾县X镇开办的修理厂,被告人刘某明知是来历不明的赃车仍以人民币6500元的价格从罗某某手上购买。之后被告人刘某将该车以人民币x元价格卖给(略)X乡一个叫唐林(身份待查证)的人。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x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廖某等被害人的陈某,肖某等证人的证言,物证、书证,鉴定结论,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经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请依法惩处。

经审理查明:

公诉机关的犯罪事实与经本院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合。

一审诉讼期间,被告人刘某的亲属已帮其退还全部犯罪所得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廖某、邱某、陈某某的陈某,证人肖某、周某、吴某、罗某某的证言,户籍证明,被害人被抢汽车相关资料,鉴定结论及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是来历不明的赃车,而三次予以购买并销售,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所犯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刘某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能全部退赃,积极交纳罚金,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条,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已追缴的被告人刘某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五千九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刘某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某丽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某、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某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某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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