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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水利机械厂破产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徐州市水利机械厂,住所地本市云龙区骆驼山兵马俑路。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厂厂长。

债务人徐州市水利机械厂2008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破产,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徐州市水利机械厂原是徐州市水利局下属国有企业,后改制为以股份合作制为组织形式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该厂始建于1970年,注册资金120万元。八十年代以前主要任务是抗洪排涝、水利机械加工,为全市水利建设服务。八十年代以后随着水利建设的扩大,企业由服务型转变为生产型企业,1993年整体改制股份合作企业。由于企业改制后职工集体参股,没有真正建立起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加之后期企业经营管理不善,市场竞争能力弱化,因而导致企业连年亏损,自2002年3月全面停产至今,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呈连续状态。经江苏淮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截至2007年10月31日,徐州市水利机械厂资产总额为252.97万元,负债总额为823.22万元,资产负债率为325.43%。

本院认为,徐州市水利机械厂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其破产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徐州市水利机械厂破产申请。

二、指定管理人接管徐州市水利机械厂。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何乃潜

审判员孙永军

助理审判员蔡某

二00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周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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