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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某、高某某起诉衡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工伤认定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原告雷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系湖南衡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衡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衡阳市高某技术开发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雷某某、高某某诉被告衡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工伤认定法定职责一案,于2009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0年1月13日依法受理。原告雷某某、高某某于2010年1月27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以被告衡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履行作出工伤认定法定职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某某、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政专递费100元,合计125元,由原告雷某某、高某某负担。

审判长覃志平

审判员肖某亚

人民陪审员石爱斌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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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责任人:肖某亚打印责任人:谢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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