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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某甲、原审被告江都市华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

原审被告江都市华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某甲、原审被告江都市华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某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09)贾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理由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雇佣关系,不应将上诉人列为被告。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系因被上诉人张某甲受雇于原审被告江都市华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并在工作中受到伤害提起的诉讼,属侵权纠纷案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侵权行为发生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有权管辖本案。至于上诉人主张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的抗辩不属于管辖案件的审理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红彦

审判员王英惠

审判员李龙

二0一0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唐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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