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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麻某某、刘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09年5月25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09年6月15日经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9年6月16日被延津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押于延津县看守所。

被告人麻某某,又名麻某建,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6年1月24日被延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09年5月26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由延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09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延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麻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常建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份至2009年4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假冒他人名义或以自己名义共办理信用卡13张,进行恶意透支,诈骗中国农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人民币共计x.01元,至今未归还。

2008年12月6日,一名自称高运来的男子用一辆红色桑塔纳2000型轿车(悬挂豫x车牌)作抵押,从被告人麻某某手中借款x元,借款期限为15天,在规定的时间内高运来未还款。2009年1月16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是赃车的情况下,以x元的价格从被告人麻某某手中将该车买走。经查,该车是被盗车辆。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案发后,被告人麻某某于2009年5月26日到公安机关自首。

另查明:2009年10月24日,延津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根据被告人麻某某的举报将批拘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王占军抓获。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秦××等人的陈述;证人陈××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借条、公安证明、延津县司法局证明;催款通知;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刘某某、麻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销售、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麻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麻某某检举、揭发他人,使公安机关将批拘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抓获,具有一般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x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x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15年5月24日止。)

二、被告人麻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x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何振礼

审判员申长林

审判员裴跃华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申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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