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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鑫海明珠休闲娱乐俱乐部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鑫海明珠休闲娱乐俱乐部,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东里X号。

法定代表人闫某某。

委托代理人尹昌友,北京市亚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职员,住(略)。

上诉人北京市鑫海明珠休闲娱乐俱乐部(简称鑫海明珠)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像协会)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原审法院)于2009年4月27日作出的(2009)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简称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9年6月10日对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本案所涉的38首音乐电视作品均属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之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综合考虑收录涉案38首音乐电视作品的光盘之署名方式、光盘播放情况等因素,确认中国唱片广州公司、广州新时代影音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北京天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九雨天下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分别系涉案38首音乐电视作品之制片者且分别对涉案38首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

音像协会分别与中国唱片广州公司、广州新时代影音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北京天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九雨天下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相关合同均属合法有效,音像协会依据相关合同获得涉案38首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且音像协会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鑫海明珠在其营业场所的点唱机中收录涉案38首音乐电视作品,其此举应经音像协会的合法授权且应向音像协会支付著作权许可使用费,但鑫海明珠并未举证证明其已经音像协会合法授权且已向音像协会支付著作权许可使用费,鑫海明珠之行为已侵犯了音像协会对涉案38首音乐电视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

鑫海明珠应立即停止侵权,立即在其营业场所的点唱机中删除涉案38首音乐电视作品。鑫海明珠应向音像协会赔偿经济损失,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因该行业尚未形成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可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给付标准用于赔偿数额的参照,且双方当事人在诉讼期间既不能举证证明赔偿数额计算标准又不能达成赔偿数额方面的认同意见,故综合考虑涉案38首音乐电视作品的独创性程度和知名度、鑫海明珠侵权使用作品的方式、鑫海明珠的经营模式和经营规模、音像协会为本案诉讼支出合理费用情况等因素对赔偿数额予以酌定,不再全额支持音像协会的此项诉讼请求。鑫海明珠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简称《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一、鑫海明珠立即停止侵权,立即在其营业场所的点唱机中删除涉案三十八首音乐电视作品;二、鑫海明珠向音像协会赔偿经济损失以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四万九千四百元;三、驳回音像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鑫海明珠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四千三百元,由鑫海明珠负担。

鑫海明珠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称:一、本案不应当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鑫海明珠住所地不在海淀区,无论从哪个方面看,海淀法院都不应当有管辖权;二、鑫海明珠在原审判决作出之前,没有收到任何通知,因此原审法院程序存在瑕疵;三、鑫海明珠已经于2009年2月停止经营了,原审判决赔偿数额过高,没有考虑鑫海明珠的实际经营利润。综上,鑫海明珠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驳回音像协会在原审中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音像协会表示同意原审判决,请求二审法院驳回鑫海明珠的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中国唱片广州公司(简称中唱广州公司)出版发行的《谁不说俺家乡好》光盘署名为©○x中唱广州公司,该光盘收录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茉莉花》。中唱广州公司出版发行的《在那遥远的地方》光盘署名为©○x中唱广州公司,该光盘收录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浏阳河》、《在那遥远的地方》。中唱广州公司出版发行的《我的祖国》光盘署名为©○x中唱广州公司,该光盘收录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掀起你的盖头来》。中唱广州公司出版发行的《有一个美丽的地方》光盘署名为©○x中唱广州公司,该光盘收录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翻身农奴把歌唱》。

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公司(简称新时代公司)出版发行的《x毛宁》光盘署名为新时代公司制作,该光盘收录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涛声依旧》、《晚秋》、《心雨》。

广东音像出版社出版的《凤凰情源》光盘署名为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简称孔雀廊公司)出品,且注明该专辑内的原创歌曲之全部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均归属孔雀廊公司独家永久专有等,该光盘收录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为什么相爱的人不能在一起》、《有情人终成眷属》。

江苏音像出版社出版的《天作之合》光盘署名为北京天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天中公司)提供版权,该光盘收录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没有什么不可以》、《好好过吧》。

国际文化交流音像出版社出版的《新世纪斯琴格日乐》光盘署名为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简称正大中心)制作,该光盘收录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故乡》、《别让我猜》。国际文化交流音像出版社出版的《让你的天空最美》光盘署名为正大中心制作,该光盘收录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让你的天空最美》、《懂你》。

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太合公司)系《珍藏许巍作品全集》光盘制作者,该光盘收录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两天》、《我的秋天》、《那一年》播放之时均载有“太合麦田”图标。

中国康艺音像出版社出版的《冲动的惩罚》光盘署名为新疆德威龙音像制品发行有限公司制作,该光盘收录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敖包相会》、《怀念战友》、《花儿为什么这样红》、《情人》、《2002年的第一场雪》、《草原之夜》,该光盘播放之时载有九雨公司出品字样,且载有新疆德威龙音像制品发行有限公司声明,该声明包括“本专辑所有录音及图像版权由新疆德威龙音像制品发行有限公司转让予北京九雨天下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所拥有”等内容。

中国音乐家音像出版社出版的《鸟人群星耀中华2》光盘署名为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鸟人公司)制作,该光盘收录涉案音乐电视作品《陪君醉笑三千场》、《混了三十一年》、《让泪化做相思雨》。中国音乐家音像出版社出版的《幸福誓言》光盘署名为鸟人公司制作,该光盘收录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突围》。中国音乐家音像出版社出版的《家在东北》光盘署名为鸟人公司制作,该光盘收录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家在东北》、《杯水情歌》、《两只蝴蝶》。中国音乐家音像出版社出版的《因为是你》光盘署名为鸟人公司制作,该光盘收录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小眼睛的姑娘》。

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竹书房公司)系《无所谓》光盘制作者,该光盘收录涉案音乐电视作品《飞船》。竹书房公司系《那一天》光盘制作者,该光盘收录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月亮可以代表我的心》。国际文化交流音像出版社出版的《陈琳不想骗自己》光盘署名为竹书房公司提供版权,该光盘收录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不想骗自己》。国际文化交流音像出版社出版的《陈琳x精选》光盘署名为竹书房公司提供版权,该光盘收录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爱就爱了》、《走开》。

音像协会系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成立于2008年6月24日。音像协会曾分别与中唱广州公司、新时代公司、孔雀廊公司、天中公司、正大中心、太合公司、九雨公司、鸟人公司、竹书房公司等权利人就涉案38首音乐电视作品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合同所称的音像节目是指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录音制品、录像制品和与音像有关的电影以及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权利人同意将其享有著作权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信托音像协会管理,权利人不得自己行使或委托第三人代其行使约定由音像协会行使的权利,音像协会对权利人的权利管理包括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使用情况向权利人分配使用费,且音像协会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等。

音像协会于2008年8月29日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人员监督之下对鑫海明珠在其营业场所的点唱机中收录涉案38首音乐电视作品之情况进行证据保全,并为此向鑫海明珠支付餐饮费300元。音像协会曾向北京市长安公证处支付公证费2560元。

鑫海明珠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原审法院提交任何证据或书面答辩意见。

另查,2008年10月2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音像协会起诉鑫海明珠侵犯著作权一案。后于2008年12月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在原审法院向鑫海明珠送达应诉手续及开庭传票的“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上所记载的送达地址即鑫海明珠的住所地,在该份详情单所附的“特快专递邮件再投、改退批条”上记载“拒收退回”。

上述事实,有数份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收录涉案38首音乐电视作品的光盘、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移送函、特快专递详情单、原审法院庭审笔录及本院询问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存在以下几个争议焦点:

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侵犯著作权纠纷,鑫海明珠的住所地在石景山区,由于在音像协会起诉鑫海明珠时,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无权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因此音像协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有权指定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综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鑫海明珠有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缺席审理是否属于程序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根绝该条法律规定,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视为送达。根据原审法院的送达回证的记载,原审法院按照鑫海明珠的住所地地址向其以司法专邮的方式送达了起诉状副本、音像协会的证据、开庭传票以及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法律文件,但鑫海明珠拒绝签收,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应视为已经送达。在此情况下,鑫海明珠没有参加开庭审理,属于主动放弃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法律后果应当由其自身承担。综上,原审法院缺席审理本案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鑫海明珠有关原审法院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三、原审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三十八首音乐电视作品的独创性程度和知名度、鑫海明珠侵权使用作品的方式、鑫海明珠的经营模式和经营规模、音像协会为本案诉讼支出合理费用情况等因素酌定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鑫海明珠有关原审判决赔偿数额过高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案件受理费四千三百元,由北京市鑫海明珠休闲娱乐俱乐部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三十五元,由北京市鑫海明珠休闲娱乐俱乐部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仪军

代理审判员王kf

代理审判员周丽婷

二○○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牛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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