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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某某(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酷某某(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甲X号长城电脑大厦AX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雅娜,北京市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酷某某(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C1-001。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建红,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上诉人酷某某(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酷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谊股份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原审法院)作出的(2009)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简称原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9年6月11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上诉人酷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上诉人华谊股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建红到庭参加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谊股份公司原审诉称:我公司系电影《夜宴》之信息网络传播权人。酷某公司未经我公司许可即在其经营的酷某某(网址为www.x.com)向公众提供电影《夜宴》视频文件的在线播放服务。虽电影《夜宴》视频文件之上传者名为网友,但并不排除实际上传者即为酷某公司之可能性。酷某公司之行为已侵犯了我公司对电影《夜宴》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且给我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酷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向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

酷某公司原审辩称:我公司对华谊股份公司系电影《夜宴》之信息网络传播权人不持异议。我公司经营的酷某某确曾向公众提供电影《夜宴》视频文件的在线播放服务,但我公司仅系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电影《夜宴》视频文件均系网友上传至酷某某,我公司并未侵犯华谊股份公司对电影《夜宴》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我公司不同意华谊股份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如下事实:

2008年3月25日,北京华谊兄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影业公司)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将企业名称变更为北京天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龙公司)。

2008年7月22日,天龙公司出具确认书,称其投资拍摄电影《夜宴》,其享有电影《夜宴》的著作权及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专有使用权,其确认其已将电影《夜宴》的全部权利转让给华谊股份公司等。

2008年8月1日,天龙公司出具“对《确认书》的说明”,称其投资拍摄电影《夜宴》且享有电影《夜宴》的著作权及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专有使用权,其已于2008年7月将电影《夜宴》的全部权利转让给华谊股份公司,该转让的全部权利包括天龙公司截止至2008年7月已经调查取证和针对侵权者进行诉讼、要求赔偿的权利等。

2008年10月28日,寰亚电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寰亚公司)在北京出具确认书,称其与华谊股份公司联合拥有电影《夜宴》版权,其确认华谊股份公司拥有电影《夜宴》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含港澳台)的独家发行权(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戏院公映权、电视播映权、音像版权、网络版权、多媒体制品版权),且华谊股份公司有权以自身名义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并获得赔偿,华谊股份公司所享有之权利自X年X月X日生效,有效期为电影《夜宴》版权全期之内及其所有延续或续展期内等。

电影《夜宴》播放之时在片尾将华谊影业公司、寰亚公司署名为联合摄制单位。另查,华谊影业公司与寰亚公司曾共同以著作权人名义在北京市版权局对电影《夜宴》进行版权登记。

酷某公司经营的酷某某(网址为www.x.com)为网友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该信息存储空间主要存储视频文件。酷某某载有“版权及隐私情况声明”、“使用协议”等文件,其中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系为用户提供并公示酷某公司名称及联系方式,声明酷某某对用户传输内容不作任何修改或者编辑,告知发现酷某某所载的用户上传内容涉嫌侵权的著作权人可以书面通知酷某公司,承诺酷某某在收到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后将依法采取包括移除在内的相应措施等。酷某某首页设置最热视频、最新视频、电影、电视剧、原创、音乐、资讯、体育、奥运、娱乐、时尚、游戏、汽车、生活、教育、动漫等多个频道,且首页及其他页面多处登载广告。

天龙公司于2008年6月16日在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公证人员监督之下对酷某某向公众提供电影《夜宴》视频文件的在线播放服务之情况进行证据保全。在酷某某首页设置的搜索栏输入“夜宴”进行搜索,可以搜索到涵盖电影《夜宴》全部内容的相关视频文件,视频文件简介信息包括截图、文件名称、上传网友、播放次数、时长和上传时间等。酷某公司对其经营的酷某某曾向公众提供电影《夜宴》视频文件的在线播放服务不持异议。

上述事实,有电影《夜宴》版权登记证书、寰亚公司确认书、企业名称变更通知、天龙公司确认书及“对《确认书》的说明”、电影《夜宴》DVD、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公证书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且在无相反证明情况下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华谊影业公司与寰亚公司曾共同以著作权人名义在北京市版权局对电影《夜宴》进行版权登记,且电影《夜宴》播放之时在片尾将华谊影业公司、寰亚公司署名为联合摄制单位,本院依据现有证据确认华谊影业公司和寰亚公司系电影《夜宴》之制片者。华谊影业公司已将企业名称变更为天龙公司,天龙公司已将电影《夜宴》的全部权利转让给华谊股份公司,该转让的全部权利包括天龙公司截止至2008年7月已经调查取证和针对侵权者进行诉讼、要求赔偿的权利;寰亚公司已确认华谊股份公司拥有电影《夜宴》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网络版权和独家发行权,且确认华谊股份公司有权以自身名义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并获得赔偿等;且酷某公司对华谊股份公司系电影《夜宴》之信息网络传播权人亦不持异议,故本院依据现有证据确认华谊股份公司系电影《夜宴》之信息网络传播权人。

酷某公司作为酷某某之经营者应对该网站承担法律责任。酷某某为网友提供内容主要为视频文件的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涉案电影《夜宴》视频文件亦均规范载明上传网友、播放次数、上传时间等信息,此节符合网友向信息存储空间上传信息之通常状况。原审法院在华谊股份公司未举证证明涉案电影《夜宴》视频文件系由酷某公司实际上传情况下,确认涉案电影《夜宴》视频文件系由网友上传至酷某某。酷某公司在经营酷某某过程中,采取鼓励网友向酷某某上传视频文件等经营模式,使酷某某形成较大经营规模。酷某某向公众提供数量巨大的视频文件在线播放服务,且将电影、电视剧和原创等设置为并列频道,酷某某之经营意义已非简单地鼓励原创和为视频文件爱好者提供交流平台,而系使用网友上传的电影、电视剧和原创等各类视频文件以丰富充实酷某某内容、吸引网络用户关注和增加浏览量,并进而吸引广告投放并获得经济利益。虽酷某某存储的视频文件数量巨大,酷某公司客观上确实难以对每个视频文件之权属状况进行详细审核,但酷某某将电影、电视剧和原创等设置为并列频道一节,可见酷某公司明知酷某某存储的视频文件中包括大量的非原创的电影、电视剧视频文件,酷某公司在此种主观状态之下应对此部分非原创的电影、电视剧视频文件承担相应的审查义务;且涉案电影《夜宴》视频文件已涉及电影《夜宴》之全部内容,此种情况已有异于视频文件爱好者将其原创作品陆续上传之正常情形;且作为个人之网友网络传播电影《夜宴》已经相关著作权人合法授权之可能性微乎其微,酷某公司应对网友上传涉案电影《夜宴》视频文件之情况特别加以注意,并应通过审核和查询以确认涉案电影《夜宴》视频文件是否涉嫌侵权,本院认为酷某公司在客观上具备完成此种审查和核实工作之能力。但在本案中酷某公司仅采取在酷某某登载“版权及隐私情况声明”、“使用协议”文件等方式为相关著作权人设置发现涉嫌侵权视频文件之补救程序,而怠于对电影、电视剧视频文件之上传网友是否已经相关著作权人合法授权进行实际审查,酷某公司对于酷某某存储的电影、电视剧视频文件著作权之实际注意程度显未达到与酷某某存储视频文件之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注意义务程度。如酷某公司仅将其著作权审查义务定位于任由网友上传电影、电视剧视频文件而后等待相关著作权人发现侵权并事后采取补救措施,必将致使酷某公司实际占有数量巨大的电影、电视剧视频文件资源而无须进行任何主动的著作权审查工作,致使酷某某形成较大经营规模并由此获得经济利益,故本院认为酷某公司之行为系属不负责任地随意占有他人知识成果、以消极方式放任或默许侵害结果发生并据此获得经济利益之行为。酷某公司作为向网友提供内容主要为视频文件的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其不属不知道亦无合理理由应当知道网友提供的涉案电影《夜宴》视频文件涉嫌侵权之情形,故酷某公司应与上传涉案电影《夜宴》视频文件之网友共同向华谊股份公司承担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之责任。酷某公司之经营模式存在一定的问题和风险,应考虑进行调整。

酷某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立即从酷某某删除涉案电影《夜宴》视频文件。酷某公司应向华谊股份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原审法院综合考虑电影《夜宴》的制作成本和知名度、酷某公司的经营规模和侵权持续时间、证据保全公证之时的涉案电影《夜宴》视频文件点播次数、酷某公司的主观过错以及其他侵权情节等因素依法确定该经济损失数额,不再全额支持华谊股份公司的此项诉讼请求。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被告酷某某(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立即从网址为www.x.com的酷某某删除涉案的电影《夜宴》视频文件;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酷某某(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三万元;三、驳回原告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酷某某(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诉人酷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其诉称:我公司为网络空间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相应法规规定的条件,且不具备调查上传作品是否构成侵权的能力和义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审认定的赔偿数额没有依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判决酷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华谊股份公司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鉴于双方当事人对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并无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酷某公司作为酷某某之经营者应对该网站承担法律责任。从酷某某将电影、电视剧和原创等设置为并列频道一节,可见酷某公司知晓酷某某存储的视频文件中包括大量的非原创的电影、电视剧视频文件,故对此频道内非原创的电影、电视剧视频文件应承担相应的审查义务。

酷某公司辩称其为网络空间服务提供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电影作品不同于一般的文字作品,制作电影作品对于作者的创作能力要求较高,涉案电影《夜宴》的制作效果显然并非一般网友可以完成,对于此类作品的审查,酷某公司显然应当意识到上传者对上传作品的权利来源存在重大瑕疵。

酷某公司应当承担对涉案作品的审查义务,且有能力审查涉案作品是否侵权,但其怠于履行审查义务,不属于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侵权的情况,故酷某公司应向华谊股份公司承担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原审法院综合考虑电影《夜宴》的制作成本和知名度、酷某公司的经营规模和侵权持续时间、证据保全公证之时的涉案电影《夜宴》视频文件点播次数、酷某公司的主观过错以及其他侵权情节等因素,依法确定该经济损失数额,该认定并无不当,亦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酷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八百元,由上诉人酷某某(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百五十元,由上诉人酷某某(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姜颖

审判员苏杭

代理审判员周波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袁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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