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甲与李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睢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在双方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的情况下,于2006年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后生一男孩,名叫李某展,现年二岁零七个月。由于被告经常殴打原告,致使双方无法共同生活。被告对小孩也不管不问,因此,小孩归女方抚养较为有利。综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被告所生男孩李某展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同居期间的债务2万元由被告偿还,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我经常殴打她与事实不符,我们没有生过气、没有打过架。我婚后就去外地打工,给原告寄钱打电话,根本不存在殴打原告一事。对于孩子李某展,我们一家都比较疼爱,给孩子买了保险,为孩子今后的生活奠定了基础,我同意抚养孩子,且不让原告支付抚养费。债务其实是5万元,并非2万元,2万元是原告借的,我也借了3万元,全部用在了生意上,所以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综上,我们感情较好,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合议庭归纳本案争议的焦点是:①孩子李某展由谁抚养;②原告所诉2万元债务是否存在,有谁偿还。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①借条两份,证明2008年9月1日经李某坤介绍给李某乙借款x元,当时是借的李某松的钱;2008年12月10日由李某甲又借李某华5000元,全部交给了李某乙用了,该债务应当由李某乙偿还。②嫁妆清单一份,证明原、被告同居时原告陪送的嫁妆有25 T康佳彩电一台,科龙空调一台,一大二小沙发一套,冰柜一台,写字台一个,衣柜一个,现仍在被告家中。

被告李某乙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

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②无异议,对此证据本院予以认定。对原告提供的证据①被告有异议,认为借钱时其只是一个公证人,他并没有借钱,另外5000元是李某甲借的,和其无关。对此异议,结合本院对李某松的调查笔录,可以认定借李某松的x元是李某乙所借,对李某甲签名所借的5000元,因李某甲不能证明该借款给了李某乙或者用于共同生活,此异议本院部分予以支持。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经人介绍相识,在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2007年生一男孩叫李某展,现年两岁零七个月,小孩现随男方生活。同居时原告陪送的嫁妆有25 T康佳电视机一台,科龙空调一台,一大二小沙发一套,冰柜一台,写字台一个,衣柜一个。后李某乙经李某坤介绍借李某松现金x元,至今未还。后因双方生活发生矛盾,无法共同生活,原告以孩子抚养和财产分割而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同居生活,同居期间所生孩子李某展现已两岁多,庭审中,被告同意抚养孩子且不让原告负担抚养费,原告李某甲也无固定经济来源,从有利于孩子成长出发,孩子由李某乙抚养为宜。对于同居期间李某乙所借李某松的x元钱,因李某乙不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该债务应由李某乙个人偿还。原告李某甲陪送的嫁妆25 T彩电一台,科龙空调一台,一大二小沙发一套,冰柜一台,写字台一个,衣柜一个归原告李某甲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同居期间所生男孩李某展由李某乙抚养,李某甲不负担抚养费。

二、李某甲陪送的嫁妆25 T彩电一台,科龙空调一台,一大二小沙发一套,冰柜一台,写字台一个,衣柜一个归原告李某甲所有。

三、李某乙所借李某松的借款x元由李某乙偿还。

四、驳回原告李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李某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林

审判员陈宗华

人民陪审员吴生祥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某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5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