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甲要求宣告王某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叶县X乡X村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杜帅方,平顶山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叶县X乡X村人,现住(略)。

代理人王某萍,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平顶山市X路文化中心X号楼X单元X楼西户。系王某乙之女。

申请人王某甲要求宣告王某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王某乙与申请人王某甲系夫妻关系,生有一子一女。生女王某萍,生子王某豪,X年X月X日出生。申请人王某甲述称,2009年6月11日,被申请人王某乙突发疾病被送往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经诊断为大面积脑梗塞、冠心病等。经治疗,于2009年7月29日出院,但出院后神志不清、生活不能自理,完全靠人24小时陪护,不能表达自己的意识。故请求法院认定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审查,申请人所述被申请人的状况,有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佐证,并经本院工作人员询问被申请人,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现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被申请人王某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申请人王某甲为被申请人王某乙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陈永尚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1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