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略)人民检察院以信平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略)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百勇、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16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持A2证驾某豫x号三轮摩托车由北往南行驶至(略)G107国道x+600M处时,将由西向东斜着上公路行走的被害人周宝撞伤致死。经信阳市公安交警支队明港勤务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王某甲驾某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某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某、文明驾某”的规定,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周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的规定,应负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经信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明港勤务大队主持调解,王某甲的亲属与周宝的近亲属之间就损害赔偿问题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王某甲的亲属一次性某偿被害方各项经济损失x元,被害方请求政法机关不再追究王某甲任何刑事和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乙的证言,信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明港勤务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信阳市公安交警支队明港勤务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抓获经过、驾某、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依法惩处。(略)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王某甲电话报案后在现场等待,被公安民警带到交警队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王某甲的亲属积极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甲犯罪的事实、性某、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徐永琴

人民陪审员潘明荣

人民陪审员马旭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彭洁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交通肇事罪 王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3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