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甲、王某乙犯寻衅滋事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博爱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博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20岁。因涉嫌抢劫于2009年11月24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岁。因涉嫌抢劫于2009年11月24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讼,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1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喝酒后,在博爱县X镇X村口,无故拦住途经此地的王xx,并伙同被告人王某乙对王xx殴打。期间,王xx的仿步步高手机掉在地上,被告人王某乙指使被告人王某甲将手机拿走,二被告人骑摩托车离开。途中二被告人发现手机已被摔坏,遂丢弃在路边。经价格部门鉴定,该仿步步高手机价值600元。

案发后,王xx与二被告人自行和解,二被告人一次性赔偿王xx各项费用7500元,并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王xx的陈述,证人褚xx、赵xx、赵xx、秦xx等人的证言,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年龄证明,调解协议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酒后无故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犯寻衅滋事罪成立。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均系初犯,且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并在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院审理期间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进行处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免于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王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杨维臣

二ОО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郜东霞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寻衅滋事 王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20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