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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某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银谷大厦10-X层。

法定代表人廖某,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齐某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肖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邱某某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x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肖某乙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09年3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邱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颜某某,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齐某涛参加了诉讼。第三人肖某乙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x号决定系专利复审委员会就第三人肖某乙针对原告邱某某拥有的第x.X号名称为“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及其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而作出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该决定中认定:

一、证据的认定

附件1、2均为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专利权人对此真实性没有异议,并且附件1、2的授权公告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二、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附件1公开了一种模壳构件,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的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薄壁盒为整体的开口薄壁盒,薄壁盒的盒壁由胎体和胶结材料复合而成。由于在薄壁盒的实际制造过程中,采用阴模或者阳模而进行整体浇注来形成整体薄壁盒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经常采用的技术手段,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楼板施工的要求而选择将薄壁盒制成开口还是封闭的,例如当用于夹芯楼层板时,就会将薄壁盒制成开口的。附件2中公开了一种混凝土薄壁筒体构件,由筒管和封闭筒管两端管口的筒底组成,其筒管和筒底以至少二层以上的玻璃纤维布叠合而成,各层玻璃纤维布之间由一层硫铝酸盐水泥无机胶凝材料相粘接,筒管内腔表面与外柱面亦分别覆盖有一层硫铝酸盐水泥无机胶凝材料或铁铝酸盐水泥无机胶凝材料。其中附件2中的玻璃纤维布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胎体,硫铝酸盐水泥无机胶凝材料或铁铝酸盐水泥无机胶凝材料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胶结材料,并且其所起作用与本专利中所起作用相同,均为增强薄壁盒壁的强度。可见附件2给出了薄壁构件的壁由胎体和胶结材料复合而成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附件2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不需要花费创造性劳动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2-21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是分别被附件1和2公开,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制造纤维增强型薄壁盒时很容易想到的技术,由此可见,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21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22请求保护一种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其与附件1的技术方案区别在于:薄壁盒为整体的开口薄壁盒,薄壁盒的盒壁由胎体和胶结材料复合而成,封闭薄壁盒内不含有加强肋。由于在薄壁盒的实际制造过程中,采用阴模或者阳模而进行整体浇注来形成整体薄壁盒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经常采用的技术手段,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楼板施工的要求而选择将薄壁盒制成开口还是封闭的,例如当用于夹芯楼层板时,就会将薄壁盒制成开口的。附件2中公开了一种混凝土薄壁筒体构件,其筒管和筒底以至少二层以上的玻璃纤维布(相当于权利要求22中的胎体)叠合而成,各层玻璃纤维布之间由一层硫铝酸盐水泥无机胶凝材料相粘接,筒管内腔表面与外柱面亦分别覆盖有一层硫铝酸盐水泥无机胶凝材料或铁铝酸盐水泥无机胶凝材料(相当于权利要求22中的胶结材料)。上述材料所起作用与本专利中所起作用相同,均为增强薄壁盒壁的强度。可见附件2给出了薄壁构件的壁由胎体和胶结材料复合而成的技术启示。而对于是否在封闭薄壁盒内设置加强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施工中对薄壁盒强度的需要而选择设置的,当薄壁盒自身就能满足强度要求时,则不需在薄壁盒内设置加强肋。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附件2得出权利要求22的技术方案,是不需要花费创造性劳动的,权利要求22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23-3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分别被附件1和2公开,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制造纤维增强型薄壁盒时很容易想到的技术,由此可见,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3-39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40请求保护一种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其与附件1的区别在于:薄壁盒为整体的开口薄壁盒,薄壁盒的盒壁由胎体和胶结材料复合而成。由于在薄壁盒的实际制造过程中,采用阴模或者阳模而进行整体浇注来形成整体薄壁盒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经常采用的技术手段,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楼板施工的要求而选择将薄壁盒制成开口还是封闭的,例如当用于夹芯楼层板时,就会将薄壁盒制成开口的。附件2中公开了一种混凝土薄壁筒体构件,由筒管和封闭筒管两端管口的筒底组成,其筒管和筒底以至少二层以上的玻璃纤维布叠合而成,各层玻璃纤维布之间由一层硫铝酸盐水泥无机胶凝材料相粘接,筒管内腔表面与外柱面亦分别覆盖有一层硫铝酸盐水泥无机胶凝材料或铁铝酸盐水泥无机胶凝材料。其中附件2中的玻璃纤维布相当于权利要求40中的胎体,硫铝酸盐水泥无机胶凝材料或铁铝酸盐水泥无机胶凝材料相当于权利要求40中的胶结材料,并且其所起作用与本专利中所起作用相同,均为增强薄壁盒壁的强度。可见附件2给出了薄壁构件的壁由胎体和胶结材料复合而成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附件2得出权利要求40的技术方案,是不需要花费创造性劳动的,权利要求40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41-61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附件1和2公开,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制造纤维增强型薄壁盒时很容易想到的技术,由此可见,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1-61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6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x号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61无效,在权利要求62-76的基础上维持该专利权继续有效。

原告邱某某不服第x号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称:第x号决定关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认定错误。一、被告在第x号决定中认定了独立权利要求1、22、40相对于附件1的技术方案具有的区别技术特征,并且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没有在其他对比文件中公开,但是被告却主观认定相关权利要求没有创造性,并且认为“由于在薄壁盒的实际制造过程中,采用阴模或者阳模而进行整体浇注来形成整体薄壁盒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经常采用的技术手段,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楼板施工的要求而选择将薄壁盒制成开口还是封闭,例如当用于夹芯楼层板时,就会将薄壁盒制成开口的”,被告作出的该认定显然错误。首先,附件1、2中没有关于阴模或者阳模的记载,上述手段更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经常采用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不经过创造性劳动就无法做到根据施工要求选择将薄壁盒制成开口的或者封闭的,其次,在被告未引述相关文献证明夹芯楼层板为现有技术的情况下,用对比文件中未出现过的夹芯楼层板来评述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是不恰当的。二、第x号决定中关于下列权利要求的对应关系认定错误:权利要求45对应于权利要求30,权利要求47对应于权利要求31,权利要求52对应于权利要求28,权利要求56对应于权利要求35,权利要求58对应权利要求37,权利要求59对应权利要求17,权利要求60对应权利要求19,同时对于权利要求35-39的认定事实错误,在其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22、40具有创造性时,其从属权利要求2-21、23-39、41-61也应具有创造性。综上,被告作出的第x号决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决定。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坚持第x号决定中的意见,认为第x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第x号决定。

第三人肖某乙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本专利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5月18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及其制造方法”的第x.X号发明专利,该专利的申请日为1999年11月29日,专利权人为邱某某。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共76项,其中的权利要求1-61如下:

“1.一种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包括下盒壁、周围侧盒壁,其特征在于下盒壁与周围侧盒壁围合构成开口薄壁盒,开口薄壁盒为整体的开口薄壁盒,薄壁盒的盒壁由胎体和胶结材料复合而成。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胶结材料和胎体分层交叠复合。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胎体为玻璃纤维或碳纤维或有机纤维。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胎体为无纺布。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胎体为纤维编织物。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胶结材料为硅酸盐水泥或硫铝酸盐水泥或铁铝酸盐水泥或快硬水泥。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胶结材料为有机树脂。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胶结材料为水泥、填料混合物。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胎体和胶结材料为二层或二层以上,构成多层复合的硬质薄壁盒。

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薄壁盒是圆形。

11、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薄壁盒是方形。

1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薄壁盒是多边形或弧角多边形或其它异形。

1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纤维增强型开口薄壁盒内设置有加强肋。

14、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加强肋为十字形或井字形或单向形结构。

15、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薄壁盒内的加强肋由胎体和胶结材料复合而成或由单一结构材料构成。

16、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薄壁盒内的加强肋为嵌入式加强肋。

17、根据权利要求1至12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开口薄壁盒至少一盒壁转角为弧角。

18、根据权利要求13至16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带加强肋开口薄壁盒至少一盒壁转角为弧角。

19、根据权利要求1至12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开口薄壁盒至少一盒壁转角部位的壁面为曲面。

20、根据权利要求13至16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带加强肋开口薄壁盒至少一盒壁转角部位的壁面为曲面。

21、根据权利要求1至16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薄壁盒的至少两个相对的壁面平行。

22、一种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包括下盒壁、周围侧盒壁,其特征在于下盒壁与周围侧盒壁围合构成开口薄壁盒,开口薄壁盒为整体的开口薄壁盒,薄壁盒的盒壁由胎体和胶结材料复合而成,开口薄壁盒的开口处设置有封口,构成全封闭的薄壁盒,封闭薄壁盒内不含有加强肋。

23、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胶结材料和胎体分层交叠复合。

24、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胎体和胶结材料为二层或二层以上,构成多层复合的硬质薄壁盒。

25、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封口由胎体和胶结材料层状复合而成。

26、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封口由单一结构材料构成。

27、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封口为预制板。

28、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封口为现涂抹的板。

29、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开口薄壁盒的封口为在开口处盒壁上涂上胶结材料料浆,与封口材料粘接为一体。

30、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封口封接在开口薄壁盒的开口盒壁顶端。

31、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封口封接在开口薄壁盒的开口盒壁顶端,封口边缘壁从周围侧壁外露。

32、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封口封接在开口薄壁盒的开口盒壁顶端,封口边缘壁与周围侧壁齐某。

33、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封闭的开口薄壁盒有开口处盒壁与封口粘结为一体的胶结界面。

34、根据权利要求33所述的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胶结界面位于盒壁开口处顶端。

35、根据权利要求33或者34所述的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胶结界面为开口薄壁盒开口处盒壁上与现涂封口材料的结合界面。

36、根据权利要求33或者34所述的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胶结界面为开口薄壁盒开口处盒壁上与预制封口的胶结界面。

37、根据权利要求33或者34所述的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胶结界面为现涂盒壁与预制封口的结合界面。

38、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封闭薄壁盒至少一盒壁转角为弧角。

39、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封闭薄壁盒至少一盒壁转角部位的壁面为曲面。

40、一种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包括下盒壁、周围侧盒壁,其特征在于下盒壁与周围侧盒壁围合构成开口薄壁盒,开口薄壁盒为整体的开口薄壁盒,薄壁盒的盒壁由胎体和胶结材料复合而成,薄壁盒内有加强肋,带加强肋的整体的开口薄壁盒开口处设置有封口,构成全封闭的薄壁盒。

41、根据权利要求40所述的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胶结材料和胎体分层交叠复合。

42、根据权利要求40所述的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胎体和胶结材料为二层或二层以上,构成多层复合的硬质薄壁盒。

43、根据权利要求40所述的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加强肋为十字形或井字形或单向形结构。

44、根据权利要求40所述的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性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薄壁盒内的加强肋由胎体和胶结材料两者复合而成或由单一结构材料构成。

45、根据权利要求40所述的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薄壁盒内的加强肋为嵌入式加强肋。

46、根据权利要求40所述的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封口封接在带加强肋的开口薄壁盒的开口盒壁顶端。

47、根据权利要求40所述的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封口封接在带加强筋的开口盒壁顶端,封口边缘壁从周围侧壁外露。

48、根据权利要求40所述的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封口封接在带加强筋的开口盒壁顶端,封口边缘壁与周围侧壁齐某。

49、根据权利要求40所述的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封口由胎体和胶结材料层状复合而成。

50、根据权利要求40所述的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封口由单一结构材料构成。

51、根据权利要求40所述的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封口为预制板。

52、根据权利要求40所述的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封口为现涂抹的板。

53、根据权利要求40所述的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开口薄壁盒的封口为在开口处盒壁上涂上胶结材料料浆,与封口材料粘接为一体。

54、根据权利要求40所述的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带加强肋的封闭的开口薄壁盒有开口处盒壁与封口粘接为一体的胶结界面。

55、根据权利要求54所述的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胶结界面位于盒壁开口处顶端。

56、根据权利要求54所述的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胶结界面为开口薄壁盒开口处盒壁上与现浇封口的胶结界面。

57、根据权利要求54所述的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胶结界面为开口薄壁盒开口处盒壁上与现浇封口的结合界面。

58、根据权利要求54所述的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胶结界面为现涂盒壁与预制封口的结合界面。

59、根据权利要求40所述的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带加强肋封闭薄壁盒至少一盒壁转角为弧角。

60、根据权利要求40所述的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封闭加强肋薄壁盒至少一盒壁转角部位的壁面为曲面。

61、根据权利要求40所述的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薄壁盒的至少两个相对的壁面平行。”

针对本专利,第三人肖某乙于2007年6月4日以本专利权利要求1-6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07年10月15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本案进行了口头审理,肖某乙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将无效理由明确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61相对于附件1、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

附件1是授权公告号为x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1994年4月6日。附件1公开了一种模壳构件,该构件包括上底、下底和侧壁,侧壁与上、下底构成全封闭空腹型多面体结构,模壳体内有加强肋,加强肋有单向形结构、十字形结构、井字形结构,还可以成其它排布形式,以增加模壳构件的整体支撑强度,在施工时,将模壳构件摆放在楼层间的支撑物上,模壳构件间留出一定的间隙空间,布置钢筋,并用水泥进行浇注,模壳构件与钢筋水泥一起即成上下表面都十分平整的整体楼板结构,模壳构件在楼板中既是内模又是填充配套构件;

附件2是授权公告号为x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10月13日。附件2中公开了一种混凝土薄壁筒体构件,由筒管和封闭筒管两端管口的筒底组成,筒管和筒底由至少二层以上的玻璃纤维布筒套叠而成,每层玻璃纤维布之间由一层硫铝酸盐或铁铝酸盐水泥无机胶凝材料相粘接,筒管的管腔与管柱表面以及筒底两侧分别覆盖一层上述胶凝材料。

2008年2月18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x号决定。

上述事实有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附件1、附件2、第x号决定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针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61是否具有创造性。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关于权利要求1、22、40的创造性

(一)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附件1公开了一种模壳构件,包括上底、下底(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下盒壁)及侧壁(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周围侧盒壁)构成,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的技术方案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的薄壁盒为整体的开口薄壁盒,薄壁盒的盒壁由胎体和胶结材料复合而成,而附件1的模壳构件为全封闭结构。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在薄壁盒/模壳的浇注成型过程中,根据楼板施工的要求而选择将薄壁盒制成开口还是封闭的整体形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常用的技术。附件2所公开的混凝土薄壁筒体构件的筒管和筒底由至少二层以上的玻璃纤维布筒(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胎体)套叠而成,每层玻璃纤维布之间由一层硫铝酸盐或铁铝酸盐水泥无机胶凝材料(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胶结材料)相粘接,上述技术特征在附件2中的作用与本专利中所起作用相同,均为增强薄壁盒壁的强度。附件2给出了薄壁构件的壁由胎体和胶结材料复合而成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附件2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关于权利要求22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2保护一种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其与附件1的技术方案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22所保护的薄壁盒为整体的开口薄壁盒,薄壁盒的盒壁由胎体和胶结材料复合而成,封闭薄壁盒内不含有加强肋。而附件1的模壳构件为全封闭结构且内设加强肋。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在薄壁盒/模壳的浇注成型过程中,根据楼板施工的要求而选择将薄壁盒制成开口还是封闭的整体形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常用的技术,同时对于是否在封闭薄壁盒内设置加强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施工中对薄壁盒强度的需要而选择设置的,当薄壁盒自身结构满足强度要求时,则不需在薄壁盒内设置加强肋。附件2所公开的混凝土薄壁筒体构件的筒管和筒底由至少二层以上的玻璃纤维布筒(相当于权利要求22中的胎体)套叠而成,每层玻璃纤维布之间由一层硫铝酸盐或铁铝酸盐水泥无机胶凝材料(当于权利要求22中的胶结材料)相粘接,上述技术特征在附件2中的作用与本专利中所起作用相同,均为增强薄壁盒壁的强度。附件2给出了薄壁构件的壁由胎体和胶结材料复合而成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附件2得出权利要求22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得,权利要求22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关于权利要求40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0保护一种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其与附件1的技术方案区别在于:权利要求40所保护的薄壁盒为整体的开口薄壁盒,薄壁盒的盒壁由胎体和胶结材料复合而成。而附件1的模壳构件为全封闭结构。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在薄壁盒/模壳的浇注成型过程中,根据楼板施工的要求而选择将薄壁盒制成开口还是封闭的整体形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常用的技术。附件2所公开的混凝土薄壁筒体构件的筒管和筒底由至少二层以上的玻璃纤维布筒(相当于权利要求40中的胎体)套叠而成,每层玻璃纤维布之间由一层硫铝酸盐或铁铝酸盐水泥无机胶凝材料(相当于权利要求40中的胶结材料)相粘接,上述技术特征在附件2中的作用与本专利中所起作用相同,均为增强薄壁盒壁的强度。附件2给出了薄壁构件的壁由胎体和胶结材料复合而成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附件2得出权利要求40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40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原告认为第x号决定中将附件中没有公开的区别技术特征认定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从而得出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是不恰当的,本院认为,在钢筋砼填充用薄壁盒/模壳制造过程中,采用模具来制造预定形状的薄壁盒/模壳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而阴模或者阳模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薄壁盒/模壳的预定形状以及制造工艺不同而可选择采用的常用模具,附件1中所公开的模壳构件在楼板中既是内模又是填充配套构件(即本专利中的夹心楼层板),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楼板施工的要求可选择将薄壁盒/模壳制成开口或是封闭形状,例如将薄壁盒/模壳作为填充件时,为了实现空腹效果而采用全封闭结构,而当薄壁盒/模壳的上、下底面与模板接触时,为节省工序,则将薄壁盒/模壳做成开口结构,上述变化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都是很容易想到的,据此,原告的上述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在第x号决定中认定的权利要求1、22、40不具有创造性的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二、关于从属权利要求的评述以及对应关系

原告认为权利要求45、47、52、56、58、59、60的对应关系认定错误,其中权利要求45对应权利要求30,权利要求47对应权利要求31,权利要求52对应权利要求28,权利要求56对应权利要求35,权利要求58对应权利要求37,权利要求59对应权利要求17,权利要求60对应权利要求19,并且权利要求35-39的认定事实错误,对此,本院认为,第x号决定中对于从属权利要求的对应关系的认定具体表述为“从属权利要求41、42、43-45、46-48、49-53、54均引用权利要求40。参见对权利要求2、9、14-16、30-32、25-29、33的附加技术特征的评述”、“从属权利要求55-58均引用权利要求54。参见对权利要求34、35、36、37的附加技术特征的评述”、“从属权利要求59、60均引用权利要求40。参见对权利要求17-20的附加技术特征的评述”,由此可见,第x号决定中认定的权利要求的对应关系除权利要求45以外,其他权利要求对应关系和原告所指出的对应关系相同,本专利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薄壁盒内的加强肋为嵌入式加强肋”,本专利权利要求1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薄壁盒内的加强肋为嵌入式加强肋”,本专利权利要求30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封口封接在开口薄壁盒的开口盒壁顶端”,由此可见,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和权利要求30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同,所以权利要求45所对应的权利要求是权利要求30,第x号决定中所认定的从属权利要求对应关系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所提出的权利要求45对应于权利要求16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由于原告对从属权利要求2-21、23-39、41-61的创造性评述不持异议,因此本院对此不予评述。

综上,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x号决定审查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邱某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芮松艳

代理审判员周波

人民陪审员刘某昌

二OO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牛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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