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6月25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7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6月25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7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被告人侯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6月25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7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被告人侯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6月25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7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被告人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6月25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7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侯某甲、侯某乙、赖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崔俊峰、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侯某甲、侯某乙、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09年6月21日下午,被告人侯某甲将受害人赵某骗到驻马店市驿城区进行传销活动,当赵某发现被骗要离开时,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侯某甲、侯某乙、赖某某在驻马店市驿城区X路X路交叉口农行驿城支行家属院X楼南户租房处,非法限制赵某人身自由,期间被告人吴某某等人对赵某实施殴打。至2009年6月24日凌晨3时许,赵某在从房间窗户跳窗逃离时,被摔成腰椎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赵某的损伤构成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侯某甲、侯某乙、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被害人赵某陈某、证人蒋某某等人证言、鉴定结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侯某甲、侯某乙、赖某某在参与非法传销活动中,非法拘禁他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纠集、指使作用、被告人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实施殴打行为,均系主犯;被告人侯某甲、侯某乙、赖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五被告人在实施非法拘禁犯罪过程中有殴打情节,依法从重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二、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三、被告人侯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四、被告人侯某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五、被告人赖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陈某某的刑期自2009年6月25日起至2011年6月24日止;被告人吴某某的刑期自2009年6月25日起至2011年6月24日止;被告人侯某甲的刑期自2009年6月25日起至2010年6月24日止;被告人侯某乙的刑期自2009年6月25日起至2010年6月24日止;被告人赖某某的刑期自2009年6月25日起至2010年6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梁中和
审判员王辉
审判员殷长河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纪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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