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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甲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容留卖淫、开设赌场、非法拘禁、陈某乙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容留卖淫、非法拘禁,郭某某、张某丁某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拘禁一案一审刑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叶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略)。2008年8月19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南阳市公安局宛城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2009年8月8日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辩护人郑某某,男,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略)。2009年8月9日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丙,男,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09年8月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初中毕业,叶县东菜园居委会收水费人员,住(略)。2009年10月2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叶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09年1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辩护人杜某某,男,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叶县人民检察院叶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甲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容留卖淫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陈某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容留卖淫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郭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张某丁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大鹏、助理检察员陈某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甲及其辩护人郑某某、被告人陈某乙及其辩护人王某丙、被告人郭某某、被告人张某丁某其辩护人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叶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自2007年以来,被告人马某甲纠集陈某乙、王某超(另案处理)等人,采取暴力、威胁、滋扰或者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对群众造成心理强制,形成重大社会影响,逐渐形成了以马某甲为组织者,陈某乙、王某超等为骨干成员,郭某某、张某丁、姜伟(另案处理)等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先后实施了容留妇女卖淫,非法拘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诈骗,赌博、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在叶县X镇乃至周边地区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截止目前,马某甲等人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作案十余某,非法所得高达数十万元,当地群众多次上访反映,已形成重大恶劣影响。

二、容留妇女卖淫

自2006年至2009年8月期间,被告人马某甲、陈某乙夫妻二人在叶县X镇东菜园X号其自家开设的家庭饭店内以开饭店为名容留多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马某甲、陈某乙夫妻二人从中牟取暴利。

三、开设赌场

自2007年至2008年1月期间,被告人马某甲、伙同王某超在叶县X镇东菜园X号马某甲家开设的家庭饭店内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二人从中抽头渔利。

四、非法拘禁

马某甲、陈某乙夫妻二人在其自家开设的家庭饭店内容留多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2009年6月份的一天马某甲、陈某乙夫妻二人伙同被告人郭某某、张某丁某车去到到平顶山市万家附近将不愿在其饭店卖淫的赵某戊挟持回马某甲的饭店内对其实施殴打,非法拘禁其长达两天三夜。2009年10月26日张某丁某案。

五、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2008年4月4日,韩波涛伙同徐某军(两人另案处理)在南阳市方城县X路将盗窃被害人封德新的黑色2000型桑塔纳轿车(经鉴定价值x元)盗走。后韩波涛联系王某芳,将该车以8000元的低价卖给王某芳、张向洋两人,二人买车后伪造车辆套牌手续由张向洋将该车低价转手卖给马某甲,马某甲在明知该车为被盗车辆的情况下以x元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现该车已追回退还被害人。

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甲、陈某乙、郭某某、张某丁某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马某甲应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容留妇女卖淫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陈某乙应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容留妇女卖淫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郭某某应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张某丁某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丁某案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被告人马某甲辩称:我没有组织黑社会,也没有参加黑社会;容留妇女卖淫属实,但饭店一直由我爱人陈某乙经营,我经常不在家;非法拘禁我没有打也没有关她三天;开设赌场属实;买车的事我并不知道是偷的车,在买车前我让车管科的赵某正给我查的,查后说不是黑车,南阳公安局在叶县调查的有证据。但我犯下的罪我也很后悔,两个孩子还小,无人照顾,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乙辩称:我没有参加黑社会;开办的饭店主要由我经营,用的女服务员我管理的太松了;到平顶山拉那个服务员时没有人强迫她,是她自愿回来的,回来后也没有人打她,第二天都又开始干活了。

被告人郭某某辩称:我犯法了,接受法庭处罚,请求对我从请处理。

被告人张某丁某称:指控属实,现在很后悔,请求法庭处理。

被告人马某甲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本案中不存在,马某甲等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指控马某甲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能成立;指控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问题该案已由南阳市公安局宛城分局立案,并已向宛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至今南阳市司法机关并未将该案移送叶县,按照一事不二理原则,本案叶县再次立案,侦查、起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开设赌场发生在两年以前,且只有一个多月,马某甲即终止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法庭应当予以从轻处理;容留卖淫一事被告人马某甲只是知道,没有过多参与,居从属地位,应当予以从轻处理;非法拘禁虽然属实,但没有证据证明有严重后果。

被告人陈某乙的辩护人认为:从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分析,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不存在,被告人的行为也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因此该指控罪名不能成立;非法拘禁一事也不属实,被告人陈某乙作为雇主对雇员的安全负有责任,将赵某戊拉回来是被告人负责任的表现;容留妇女卖淫属实,但情节一般,归案后被告人陈某乙认罪态度好,应当从轻处理。

被告人张某丁某辩护人同意另外两个辩护人本案够不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另外认为被告人张某丁某非法拘禁中作用很小,没有拉拽恐吓行为,更没有关押看管行为,应认定为从犯;被告人张某丁某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自2007年以来,被告人马某甲纠集陈某乙、王某超(在逃)、郭某某、张某丁、姜伟(在逃)等人,采取暴力、威胁、滋扰或者其他手段先后实施了容留妇女卖淫、非法拘禁、开设赌场、诈骗、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在叶县X镇为非作恶,对群众造成心理强制,已形成重大恶劣影响。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过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马某甲、陈某乙、郭某某、张某丁某供述;2、被害人赵某戊、王某己、张某庚的陈某;3、证人李某、蒋某某、李某辛、杨某壬、马某癸、徐某某、徐某某、陈某某、丁某某、崔某某、张某某、胡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杨某某、余某某、焦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鉴定结论、照片;5、物证赌具、账本、摸奖票等;6、抓获证明、投案证明、在逃证明等书证材料。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二、容留妇女卖淫

自2006年至2009年8月期间,被告人马某甲、陈某乙夫妻二人在叶县X镇东菜园X号其自家开设的家庭饭店内容留多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马某甲、陈某乙夫妻二人从中牟取暴利。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过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马某甲、陈某乙、郭某某的陈某2、证人李某、蒋某某、李某辛、杨某壬、马某癸、徐某某等人的证言;3、物证避孕套等。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三、开设赌场

自2007年至2008年1月期间,被告人马某甲、伙同王某超(在逃)在叶县X镇东菜园X号马某甲家开设的家庭饭店内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二人从中抽头渔利。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过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马某甲、陈某乙、郭某某的陈某;2、证人徐某某、陈某某、丁某某、崔某某、张某某、胡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物证赌具、账本等;4、书证等。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四、非法拘禁

被告人马某甲、陈某乙夫妻二人在容留妇女卖淫期间,一名服务员赵某戊不愿再在此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马某甲、陈某乙得知赵某戊在平顶山后,即伙同郭某某、张某丁某乘车去到到平顶山市万家商场附近将赵某戊挟持回饭店限制人身自由达两天三夜,期间马某甲对赵某戊有殴打情节。2009年10月26日张某丁某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过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马某甲、陈某乙、郭某某、张某丁某陈某;2、被害人赵某某陈某;3、证人蒋某某、李某辛、杨某壬、马某癸、徐某某等人的证言;4、投案证明。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为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纠集陈某乙、郭某某、张某丁某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在叶县X镇长期从事设场赌博、容留卖淫等非法交易,获取非法经济利益,逐渐形成了以马某甲为组织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人数较多的犯罪组织。先后实施了开设赌场、容留卖淫、非法拘禁、故意伤害、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社会生活及经济的正常秩序。在一定程度上对当地群众造成了心理强制,在一定区域内形成非法控制,造成重大影响,使群众安全感下降。该犯罪组织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解释,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因此公诉机关该罪名的指控能够成立,被告人马某甲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陈某乙、郭某某、张某丁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马某甲、陈某乙为牟取暴利,在自己开办的饭店内容留多名卖淫女多次从事卖淫活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也不持异议,因此被告人马某甲、陈某乙的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甲、陈某乙犯容留卖淫罪的指控能够成立。被告人马某甲伙同他人在自己开办的饭店内提供赌具、赌资等供人赌博,进而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马某甲犯开设赌场罪能够成立。被告人马某甲、陈某乙在得知不愿在其饭店卖淫的赵某戊在平顶山后伙同郭某某、张某丁某赵某戊挟持回饭店非法拘禁,马某甲并有殴打行为,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该罪名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丁某节较轻、并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因此可从轻处罚。张某丁某辩护人的此点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事实,因该案已在南阳市公安局宛城分局立案,且被告人马某甲被已移送审查起诉,我院没有管辖权,被告人马某甲的辩护人认为我院就该案无管辖权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甲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逾期不缴纳则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8日起至2019年8月7日止)。

二、被告人陈某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逾期不缴纳则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9日起至2015年2月8日止)。

三、被告人郭某某犯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8日起至2011年2月7日止)。

四、被告人张某丁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4日起至2010年8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范文平

审判员史群力

审判员王某娜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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