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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蔡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某某,又名邱某彦,男,X年X月X日出生。

新蔡某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某犯诈骗罪,于2009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蔡某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华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某某、被告人邱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蔡某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底以来,被告人邱某某以能够为闫某宏办理执业医师证为由,陆续骗取闫某宏现金共计人民币x元(部分赃款已追退)。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邱某某辩解: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没有采用欺骗和隐瞒真相的方法,不构成诈骗罪。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在逼供、诱供的情况下形成的。

经审理查明,2007年底以来,被告人邱某某以能够为古吕镇居民闫某宏办理执业医师证为由,先后骗取闫某宏现金共计人民币x元(案发后已追退赃款x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闫某某陈述:2007年9月份一天,其和李某某、曹某某一块到大邱某找到邱某某家,问邱某某:听说你能办理医师资格证邱某某说:是的,给别人办过。后来在交谈中,邱某某说他在开封儿童医院上班,还拿出了他的医师资格证让我们看,并说:以前给别人办一个证x元,现在不好办了。自己问他:给你拿x元,你给我办一个中不。邱某某说:可以。几天以后,邱某某到县城给其打电话,后碰见邱某某的同学李某某,三人一块吃饭,在饭桌上其给邱某某拿x元现金作为定金。后来邱某某又多次打电话,要剩余的x元。过了几天,其和李某某、曹某某、李某某四人一块到大邱某给邱某某送x元。邱某某给自己打了一个x元的收条。

后来邱某某又多次打电话说:办一个也是办,多办几个也是办,劝着让多办几个,就答应让他给办三个证,另外再给妻子和弟弟各办一个。当时其给邱某某说:办好证之后,剩余的x元再给你。过了不久,邱某某打电话说:正在开封跑办证的事,需要钱,让把剩余的x元汇到他的卡上。因为钱比较多,自己怕上当,就给邱某某汇x元。邱某某说:你不汇过来,就给你办一个。自己说:就先办一个吧。邱某某还告诉说证下来的时间是2008年4月份。到了2008年4月份,有一天邱某某打电话说:你的证下来了,你上网查查。结果在网上查不到,邱某某说:他办了几个证,可能先办着别人的了,把你忘了,就等明年吧。之后邱某某又多次要电话,让把剩余的x元钱给他,怕上当一直没有给。到2008年底,邱某同学李某某劝着说:把x元钱给他吧,这机会不多,别错过机会,还说看他不像骗子,再说他跑了家里还有房子,你放心,他要是骗你,我帮你要钱。听李某某这样说,自己就同意了。过了几天,其和李某某、邱某某约好在交电公司院内的食堂吃饭,中间给邱某某x元钱。邱某某许诺在2009年4月份的时候把三个证都办下来。结果到2009年4月份的时候再打邱某某的手机一直关机,在网上查证也查不到。知道自己受骗了。直到昨天就是2009年5月30日早上,才打通邱某某的手机,问他在哪。邱某某说在外地,又问他办证的事,他又说是5月底证下来。我说现在已经5月底了,证还没下来,邱某某说再问问。2008年的时候,其和李志强、李世全三人到开封找邱某某,邱某某领着去见据称是儿童医院院长的高某某,高某某自己也说他是院长。因为这,自己更相信邱某某了。最近自己又去开封儿童医院查查才知道高某某不是院长,是儿童医院的电工。

第一次到邱某某家时,邱某某说他在开封儿童医院上班,高东峰是开封儿童医院的院长,当时李某某和曹某某都在场。在开封和高某某一起吃饭时,邱某某介绍高某某时也说:这是高院长,高哥。在和高某某碰面之前邱某某就多次安排别乱说话,少说话。

当时给邱某某的x元现金是用一个黑色塑料袋装着,里面6捆,都是红色100元的,每捆x元。饭后临走时,其把黑塑料袋给邱某某说:你点点数。邱某某打开塑料袋看看说:不用数了,6捆。然后邱某某把x元钱连同黑塑料袋一块放进他的一个黑皮包内,后来自己开着车,李某某在副驾驶座位上坐着,邱某某在后面坐着,把邱某某送到大邱某桥头,邱某某自己下车夹着包回家了。

2、被告人邱某某供述:2007年底一天中午,有四个人到其家中,其中一个较胖的说他叫闫某某,想办证。自己说给他问问。于是当着他几个人的面,用手机给高某某电话联系,说:有个亲戚想办执业医师证。高某某说:问问再说。后闫某某留下他的电话号码就走了。过了两天,其给高某某打电话问能不能办,高说:既然是你的亲戚,尽量托人办。又过两天,闫某某带着三个人到其家中,其中有一个是高中同学李某某,李说他和闫某某是“契家”,闫某其拿x元,说先跑事用。当时其给闫某了一个收条,对闫某:事能办,不过比较难,托人想办法。后来又多次到开封约高吃饭,高说:尽量想办法。后来在开封给闫某电话说:现在没钱了,给汇x元钱到卡上。闫某其卡上汇了x元。从开封回来后不久,闫某其说:办一个证也是办,干脆你一块给办三个算了。自己说:你把那二个人的身份证和毕业证复印件及照片拿来,一块办。后来自己又到开封多次才把闫某子和弟弟的照片、身份证、毕业证交给高某某。2008年底,通过李某某约闫某一个饭馆吃饭,吃饭时闫某再给拿点钱。后来又一次吃饭时,李某某和闫某了一个黑塑料袋给自己,回家数数是x元钱。自己一共收闫x元钱。

最后的x元是其让李某某向闫某的,其给李某某说:现在给他跑事,正需要钱,让他再拿点钱,于是李某某帮着找闫某钱,闫某给x元。以前自己建房借的钱,用这钱还了x多元的帐,另外剩下的x多元到北京跑自己的事花了。

那笔x元的钱用于来回到开封,请高吃饭,自己在家开销一部分,到北京办私事花一部分。

自己只是给高说事,请吃饭,但没有给高拿过钱。

3、证人证言

(1)李某某证言:2007年一天,其和闫某某、曹某某到孙召找到邱某某家中,邱某某当时说:刚办了几个,没法再和人家讲了。闫某他帮忙办,他就给一个人打电话问人家还管办不,具体咋说的也不知道。没有多长时间,邱某某就来县城联系闫某管办,后来我们四个在一块吃饭,当时邱某某提出先拿点钱跑跑,闫某给他拿x元现金。没过多长时间,邱某某电话告诉闫某:事问好了,需要钱。其和闫、曹、李某某四人一块到孙召邱某某家中,闫某x元现金交给邱某某,他又把钱给他母亲点点,邱某某就给闫某一个x元的收条。后来听闫某,邱某某提出再多办两个证,一块办好办些,闫某给他妻子和弟弟也办医师证,闫某给邱某某拿x元。

当时闫某他办证找谁,他说找省卫生厅的人办,开封儿童医院的院长高某某和省卫生厅的人熟能办证件,他和高某某关系好,他说他自己在开封儿童医院上班,后来闫某听开封的人说,高某某不是院长,只是医院的一名电工。

第一次和曹某某、闫某块到邱某某家时,邱某某拿出来一个红皮的证件,闫某了,邱某某说是他自己的证件,是他找人办的,邱某某还说他在开封儿童医院上班。

和高某某一块吃饭前,邱某某就再三安排:人家是领导,千万不要乱说话,不该问的不问。进饭店的时候,邱某某给介绍说:这是高院长,高哥。

(2)李某某证言:2007年底的一天,在商贸路碰见“契家”闫某某和高中同学邱某某,中午我们在一块吃饭,中间听闫某找邱某某办医师证。后来又过几天,闫某宏让给他一块到孙召邱某某家,同去的还有李某某、曹某某。在吃中午饭时,闫某邱某某拿x元钱,之前闫某给邱某过x元。当时其让邱某某给闫某个收条。过一段时间,听说邱某某又给闫某x元钱,闫某通过汇款到邱某某的卡上。后来自己也多次给邱某某联系让给闫某证。2008年的时候,闫某交电公司院内请邱某某吃饭,那天吃饭是闫某其去的,闫某:今个给老邱某块吃饭,他说给我的证办好了,我今个给他拿钱,不拿钱他不给我证,你给我一块,好当个证人,给他拿钱他别不承认。于是自己就去了,那天晚上吃饭就三个人,吃饭主要就是闫某邱某某拿钱,天没有黑就结束了。进饭馆吃饭的时候,闫某了一个黑塑料袋。在吃饭中,闫某出黑塑料袋说:钱我给你带来了,证到底你给办好没有,如果确定办好了,我就把钱交给你。邱某某说:确定办好了,但是网上要再过三个月才能查到,还说如果闫某给他钱,他就把证撕掉。闫某邱某某说这么肯定,就同意把钱给邱某某。饭后,闫某黑塑料袋给邱某某,邱某某又把黑塑料袋裹了一下装进自己的黑皮包内,然后闫某的车,自己在副驾驶位上坐,邱某某在后面坐,把邱某某送到他庄路口,邱某某下车夹着黑皮包回家了。

那黑塑料袋内确定装的是钱,因为在饭桌上,闫某说黑塑料袋里装的是给邱某某准备的钱,当时他们没有说里面是多少钱,但他们之前约定的是闫某给邱某某拿x元,这x元是除给闫某证之外再办的两个证钱。因为闫某备给他弟弟和家人再办两个证。当时在饭桌上虽然没有说那黑塑料袋内装多少钱,不过我看里面像是五六万,因为从塑料袋装钱的量,我能看个大概。

(3)曹某某证言:2007年9月份,闫某某说孙召大邱某的邱某某能办执业医师证。其和闫、李某某一块到邱某某家,闫某:你能不能办医师证邱某某说:能办,以前给人办过。闫某:办一个证需要多少钱,邱某某税:以前给别人办的一个是x元。闫某:只要你能办下来,我给你拿x元。后来就走了。过了几天,其和李某某、闫、李某某到孙召给邱某某送钱,闫某邱某某拿x元,因为以前已经给邱某过x元,在我们的要求下,邱某某给闫某了一个三万元的收条。

在第一次到邱某某家时,邱某某拿出一个红皮的证件,具体啥证自己没有看,闫某了。邱某某还给一个人打电话,喊那人:高哥。打完电话后,邱某某说“高哥”是开封儿童医院的,以前办证就通过他办的。邱某某说他自己在开封儿童医院上班,他是给开封儿童医院的院长打电话,后来才知道邱某某说的开封儿童医院院长是高某某,高某某是医院的职工,邱某某也不是开封儿童医院的工作人员。

(4)李某某(新蔡某卫生局医政股股长)证言:新蔡某卫生局医政股主要从事助理医师的执业医师的考务相关政策的咨询服务工作。有四五年的时间,县卫生局不再从事医师的报名工作,市卫生局将报名权收回,每个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人都必须去市卫生局报名并当场采集人像资料,然后提交毕业证书等相关资料,然后等省卫生厅审核完再发准考证。在每年2月底3月初由国家卫生部和医学考试中心发出考试公告,开始报名,在当年7月份进行面试也是实践技能考试,在9月中下旬进行笔试。考试成绩在当年的12月份和次年的元月份从网上可以查到成绩。如考试成绩合格,将由国家卫生部统一制作执业医师证,这是一个资格证,如下一步想执业,还得办理注册证,注册证分级别。

(5)陈某某(开封儿童医院保卫科长)证言:医院就一个叫高某某的,是医院正式职工,在医院服务中心搞管道维修等工作。

(6)高某某证言:邱某某托其帮闫某执业医师证从来没有认真地问过自己,都是简单的问一句话、两句话,自己也是敷衍他。关于办证的事邱某某共向其提过三次。第一次是2008年的夏天的中午,邱某某给其电话说:你能办执业医师证吗当时自己敷衍他说:问问。第二次是几个月后的一天,当时邱某某在开封,吃饭时邱某某给其一张闫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说:上次给你说的办执业医师证的事,要是能办就给他办一个。当时敷衍他说:抽空问问。然后把身份证复印件装兜里了。第三次是2009年春节前,邱某某给其电话说:闫某某的事,你就别办了,你给我表妹的事先办好算了。关于办证的事,邱某某就给我提过三次。邱某某和闫某间发生什么事我不知道。邱某某也没有给我说过。

2008年秋的一天中午,邱某某打电话说他同学来了,让我陪他同学吃饭。饭前邱某某介绍他带来的三个人,其中一个胖子叫闫某某。当时其和朋友马某某一块去的,在吃饭时邱某某根本没提办证的事,只是说他同学从郑州办事回来路过开封找他玩。当时邱某某向他们介绍自己时说:这是高哥,没有介绍自己在儿童医院的职务之类的。可能邱某某知道自己在卫生系统工作多年,认识的人多,就问问,实际上自己根本没有帮他问。自己办不来医师资格证或执业医师证。这类证办理比较严格,只有通过考试才能拿到证。就因为这,自己没有帮他问,只答应帮邱某某问问只是敷衍他,因为邱某某也只是随便问问,根本没有放在心上。

(7)马某某证言:其和高某某是好朋友,通过高某某认识一个叫邱某某的人,与邱某某在一起吃过几次饭,只是在一起闲玩,印象中邱某某没有托高办过什么证件。

4、书证:(1)邱某某于2008年2月23日给闫某某写收条收到闫某宏办证现金x元整;(2)2009年7月5日闫某某收条:收到邱某某姐邱某现金x元整;(3)新蔡某公安局关于被告人邱某某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邱某某辩解其没有采用欺骗及隐瞒真相的方法,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辩解理由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邱某某辩解其在公安机关所作供述系被逼供、诱供情况下所述,缺乏其它证据印证,本院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邱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该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1日起至2014年5月3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邱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余款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胡鹏

审判员李雪梅

审判员周国富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陈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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