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凌某与贺××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凌某。

委托代理人刘××。

被告贺××。

委托代理人贺××。

委托代理人贺××。

原告凌某与被告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凌某及委托代理人刘××,被告贺××及委托代理人贺××、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凌某诉称,原告于2008年10月31日以与被告贺××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你院提起离婚诉讼,你院于11月13日立案受理。12月12日,你院以(2008)郴北民以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不准许原被告离婚,该判决已于2008年12月22日送达原被告双方,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于2009年元月7日生效。你院在审理中查明,原告凌某与被告贺××2006年经人介某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06年11月20日登记结婚,2007年9月3日婚生男孩贺凌某。婚前、婚初感情尚可,婚后因小孩子姓氏及经济问题,2008年10月19日,双方发生争吵,被告殴打原告致轻微伤,原告为治伤花费医疗费1175.30元。另查明,位于北湖区党校家属楼X单元X室系被告在婚前即2003年10月购买,并支付了首付款x元,并向银行二十年按揭借款x元,每月偿还按揭款560余元。首付的x元中有x是借款,系原、被告从婚后所收礼金x元中偿还;无共同债权;被告为结婚装修被告在北湖区党校的房屋,向原告父母借款13万元并出具了借据。判决生效至今,已有6个多月,双方仍无任何和好的可能,至今已分居8个多月,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原、被告婚生儿子贺凌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六百元抚养费至能独立生活止;3、由被告贺××偿还原告父母借款(用于房屋装修)13万元,以及婚姻存续期间归还的房屋按揭款x元,在原、被告结婚礼金中偿还了原告婚前欠款x元,被告贺××应补偿原告x元。两年来,婚生男孩贺凌某的生活费x元;4、婚前原告的个人财产及用品归原告所有。

被告贺××辩称,一、同意离婚;原告与被告的感情确已破裂,因为原告带有明显的欺骗性,无和好的可能;二、婚生儿子贺凌某由被告抚养并随被告生活,不要原告出一分钱抚养费,原告可以按法律的规定行使探视权;1、因原告与被告都是离异后再婚的,被告原来已生有一个女儿并随其母亲生活,按照我国的计划生育管理的政策,被告不可能再生育小孩,而原告还可以再婚并生育小孩,所以小孩应由被告抚养;2、由于原告是护士要经常上夜班,没有时间教育辅导小孩。被告是党校老师,比原告更有能力和时间教育辅导孩子学习与生活,有利于小孩身心的全面健康发展。再说,原告在教育孩子方面不得当,其家人对孩子没有正确的教育方法,对小孩过于溺爱,也不具备教育小孩、辅导小孩学习的能力。3、如果小孩由被告抚养,被告可以保证原告的探视权。2008年3月27日争吵后,原告及其家人就把小孩收藏起来,在长达17个月的时间里,被告只见到一次儿子,期间,被告单位的领导、介某、朋友们及原告单位领导多次出面调解未果,被告80岁的老母亲到现在还没见过她的孙子。如果小孩归原告抚养,被告的探视权将无法得到保障,但是,被告是个学法、守法的人民教师,孩子交由被告抚养,被告可以保证原告的探视权;4、原告没有尽到做母亲抚养教育的义务。小孩出生7个月后,原告便擅自将小孩送给其远在邵阳的父母抚养,至今也没有履行做母亲的义务,被告多次与其协商要将小孩接回,均遭到拒绝。综上所述,被告抚养小孩对小孩的身心健康更为有利,恳请法庭判归被告抚养孩子,原告可不用承担孩子的抚养费;三、由被告偿还原告父母借款13万元是不存在的(事实上这13万元的借款是原告父母对双方婚后的财产赠与及原告原来结婚时所买家电而折算成的价款总和);是履行完毕的赠与合同。借条是无效的,是胁迫被告写的,所以不存在13万元的债务关系;其中原告所说在婚姻存续期间归还房屋按揭款x元是原告虚构的,不是事实;x元还款不是事实,要被告补偿原告x元的诉讼请求不成立,被告不予认可;两年来,儿子的生活费已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中开支,所以支付儿子贺凌某这两年来的生活费x元的诉讼请求,被告不予认可;四、要求原告返还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x元;婚礼和小孩满月共收礼金x元,其中被告的礼金就有x元,而且从2006年10月至2008年2月期间,被告的工资存折由原告保管并领取使用,期间工资改革,共补发工资x元,共计x元。被告和原告每月的工资收入足够维持家庭正常开支,这里不再计算。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总收入应该是x元,除去两次办酒开支x元,被告请求分割x元;五、婚前被告的个人财产及用品归个人所有。原被告离婚的过错在于原告。理由是:1、原告与被告的婚姻是不平等的,并且原告带有明显的欺骗性。由于原告是独生女,所以在认识被告之前就发过誓,说以后的小孩一定要跟原告姓,加上原告父母又对原告太溺爱,被告没有任何发言权,由于被告没有同意儿子跟原告姓,因此原告一直耿耿于怀,婚后时时讥讽,事事挖苦,不孝敬被告父母,不尊重被告家人,并经常和被告闹离婚。而且从第一次发生矛盾以来,原告家就从没和被告的家人交流过意见,就逼着离婚,很不正常。2、原告没有尽到儿媳妇的义务,不孝敬老人。被告有个80高寿的老母亲和一个婚生女儿,每月要给他们支付赡养费和抚养费,这是和原告见面之前介某就已经说明的,原告也接受这个现实,并同意每月按时支付,可没想到从2008年1月开始,原告不再给履行这些义务,因为被告的工资全部由原告管理掌握,因此,被告无力给付母亲赡养费和女儿的抚养费。3、原告漠视法律规定和人之常情,无故剥夺被告及其家人的探视权。4、原告处心积虑欺诈被告的财产,并进行百般侮辱,无视被告的人格权。2007年10月15日,儿子出生后的第42天,原告提出要被告在婚前购买的单位福利房的房产证改成原告的名字,被告没同意,于是又提出要求将房产证写成儿子的名字,并且要被告写个书面保证,即被告的房子归儿子贺凌某一个人所有。还说这样被告的女儿以后就没法和原告儿子贺凌某来争被告的财产了,被告断然拒绝了原告的无理要求,于是原告和其家人对被告进行百般辱骂。鉴于以上理由,主要的过错在于原告,原告故意制造各种矛盾并多次侮辱被告的人格,在原告种种不可告人的目的没有达到的时候,便逼迫被告离婚。所以不难看出,原被告的婚姻从一开始原告就已经做好了离婚的各种准备,对被告进行欺诈侮辱,给被告及其家人的精神造成极大伤害。因此,原告应承担主要责任。

原告凌某为支持其诉称,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8)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原告曾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但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原告与被告均未上诉,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查明的原、被告的财产状况为:“位于北湖区党校家属楼X单元X室系被告在婚前即2003年10月购买,并支付了首付款x元,并向银行二十年按揭借款x元,每月偿还按揭款560余元。首付的x元中有x元是借款,系原、被告从婚后所收礼金x元所偿还;无共同债权;共同债务有原、被告为结婚装修被告在北湖区党校的房屋,因装修款及购买物品的款项均系原告凌某父母所出,故原告与被告共同向原告父母出具了x元的借条。另原告陈述为操办婚礼,向好友借款x元,属于共同债务,但被告认为操办婚礼未向他人借款,对该债务不予认可。”;

2、由被告书写原告签名的《借条》一份:“今借到爸妈的房屋装修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x)借款人:贺××凌某2007.6.14证明人:梁迎”;

3、结婚证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于2006年11月20日登记结婚;

4、第一次离婚诉讼的判决书送达证复印件,拟证明该判决书已生效六个月以上,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贺××未在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但在庭审时,被告贺××为支持其辩称,当庭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付房子装修款收据两张,金额为x元,拟证明装修款的付款时间;

2、鼎力装饰公司结算汇总表,金额为x元,拟证明装修款的数额;

3、婚姻介某梁迎于2009年8月18日出具的《证明》:“凌某家原本是说她们家出钱,作为陪嫁装饰贺××的新房,但没有想到的是,2007年6月X号晚10点30左右,她们家却逼迫贺××写了一张13万元的借条,当时贺××没有同意,并说明装修款只有10.5万元,但凌某却说,“加上所有她原来结婚时买的家电后,你贺××没有……”她们就马上变脸不高兴了,由于第二天就要举行婚礼,贺××才万般无奈同意,并坚持以夫妻俩的名义写了13万元的借条。作为他们的婚姻介某,我认为导致今天这样的结果,主要责任在于凌某及其家人,就是因为贺××没有同意儿子跟凌某姓,以及将党校的房产证改成凌某的名字,这点点的事情积累在一起凌某总是把贺××辱骂,从而发展到离婚这个结果。”,拟证明13万元的借条是受原告及其父母的胁迫下签定的;

4、邓志军2008年12月1日出具的《证明》:“2007年6月16日,贺××凌某婚宴酒水饮料由我负责,共计1800元,2008年10月3日,贺××、凌某为儿子贺凌某办满月酒,酒水饮料共计840元。”,拟证明婚宴及小孩满月酒的酒水、饮料开支的有关情况;

5、黄某、贺婷、刘佩珍、叶友兰签名的《证明》:“2008年10月19日11时左右,凌某和母亲共四人到党校搬东西时双方发生争吵。贺××到我家叫我和实验中学的李远永校长去他家劝她们,我们到场后,凌某还在骂贺×ב你们一家人都不要脸,你姐姐不要脸,没人要,你妈妈不要脸,’贺××要凌某母亲教育凌某,并说明自己并没有骂人,凌某母亲也认可,但凌某还是不停地骂贺××,贺××要凌某道歉,凌某没有,还是不停地骂,贺××才动手去打凌某,我和凌某的两个朋友马上阻止,挣扯中,凌某将贺××的左腿咬伤两处,伤口当时就鲜血直流,凌某当时抱着贺××的左腿,贺××就在凌某的背上打了几拳。之后俩人马上就被我们拉开,整个时间不到两分钟。之后,凌某的母亲就打了110和120电话。”,拟证明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过错。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1、2、3、X号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X号证据的证明方向有异议,认为借条系逼迫所写,实际上没有借款,而是原告父母对原告与被告的赠与,且赠与已经完成,是种诺成合同,不属债务。而原告则对被告所举证据以超过举证期限为由,不予质证。并指出梁迎的证言为虚假证言,因为借条是2007年6月14日出具的,而梁迎的证言却说是2007年6月15日晚被逼迫写借条。

上述证据,经双方当事人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1、2、3、X号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提交的5份证据因超出举证期限,且被告未在举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证人出庭的申请,故被告提交的5份证据不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原、被告双方当庭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本院在原告与被告第一次离婚诉讼时,已由(2008)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审理查明:“原告凌某与被告贺××2006年经人介某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06年11月20日登记结婚,2007年9月3日婚生男孩贺凌某。婚前、婚初感情尚可,婚后因小孩姓氏及经济问题,2008年10月19日,双方发生争吵,被告打了原告,原告之母报警,110指派燕泉派出所出警处理。后原告所受伤情鉴定为轻微伤。原告认为被告有家庭暴力,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另查明,位于北湖区党校家属楼X单元X室系被告在婚前即2003年10月购买,并支付了首付款x元,并向银行二十年按揭借款x元,每月偿还按揭款560余元。首付的x元中有x是借款,系原、被告从婚后所收礼金x元所偿还;无共同债权;共同债务有原、被告为结婚装修被告在北湖区党校的房屋,因装修款及购买物品的款项均系原告凌某父母所出,故原告与被告共同向原告父母出具了x元的借条。另原告陈述为操办婚礼,向好友借款x元,属于共同债务,但被告认为操办婚礼未向他人借款,对该债务不予认可。”。该判决书生效6个月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并未得到任何改善,双方仍为分居状态,故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因婚生男孩贺凌某一直由原告及其父母抚养至今,故原告要求抚养婚生男孩贺凌某,由被告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被告答辩称,婚生男孩贺凌某应由被告抚养,不要求原告承担抚养费用。在庭审时,原告陈述月工资收入为1500元,因被告未曾支付分文抚养费,原告独力抚养小孩,工资收入均用于购买小孩的奶粉、衣某、医疗等费用,故目前没有任何积蓄;被告陈述月工资收入为1900余元,扣除公积金等实际收入为1700余元,因房屋按揭款560余元是直接从工资中抵扣给银行的,故每月拿到手的实际收入为1200余元。在2008年3月被告与原告分居后,被告未曾支付过婚生男孩贺凌某分文抚养费用,但因被告需支付水电、80岁母亲的赡养费、前婚生女儿的抚养费每月300元、自己的生活费用,故被告目前亦无任何积蓄,但只要婚生男孩贺凌某判归被告抚养,被告可以不要求原告承担任何抚养费用,被告可以去做家教等挣钱抚养贺凌某。在庭审中,还查明:1、原告已于2009年8月1日将除两台挂式空调外的属于原告的婚前财产及个人用品,搬离被告的住房;2、原、被告目前无银行存款,被告虽在答辩状中称要分割共同财产x元,但未能提交现原、被告有可分割的财产的证据;3、原告的父母均属50余岁的壮年时期,且均有退休工资,并一直在帮带贺凌某;被告的父亲已去世,母亲已80高龄,无经济来源,且患有白内障;4、原、被告对房屋婚后所装修的装修部分现价值无一致意见,但又均不愿对房屋装修现价值进行鉴定;原、被告均认可装修中除固定的无法拆除的地板、衣某、写字台、门套等装修项目外,可以搬走的实物有:电视柜、窗某、床及床头柜一套、茶几、太阳能热水器、沙发、6+1餐桌一套、饮水机一台;5、被告每月除支付母亲的赡养费外,还需支付与前妻所生女儿的抚养费用,金额为300元;被告母亲及女儿均生活在湘西;6、原告除需支付抚养贺凌某的费用外,没有其他负担,且原告系独生子女,原告父母均属壮年,均有退休工资。

本院认为,一、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夫妻之间应和睦相处,互敬互爱。原、被告虽成婚时间不长,但婚前感情较好,婚初感情亦可,只是因为孩子姓氏、经济问题有争吵,双方均没有原则性问题,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时,鉴于被告不同意离婚,同时为了给年幼的小孩一个良好稳定的成长环境,本院希望原、被告互谅互让,修补感情,共同经营好家庭。故本院在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判决不准许原、被告离婚。因原、被告在本院判决不准许离婚后,双方感情仍未修复,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离婚,而被告亦同意离婚,可见原、被告的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二、关于婚生男孩贺凌某的抚养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之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因婚生男孩贺凌某2009年9月3日即年满两周岁,故根据该意见第3条之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而该意见第4条则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综观原、被告的现状,婚生男孩贺凌某一直随原告方生活,并由正值壮年且有稳定经济来源的原告父母帮带,而被告贺××还有一婚生女儿,原告凌某则除了贺凌某外,无其他子女。被告贺××虽不要求原告承担抚养费用,但经庭审查明的情况,原告每月实际工资收入1500余元,而被告每月实际工资收入在扣除了按揭款560余元后只有1200余元,原告只需负担贺凌某的抚养费用,而被告在长达17个月的时间里不曾负担过贺凌某分文抚养费用,可被告贺××目前的财政状况,不说入不敷出,至少没有任何积蓄。若贺凌某交由被告抚养,则被告贺××不但每月要承担80高龄的母亲、前妻女儿、贺凌某的抚养费用,还要牵扯大量精力照顾贺凌某,而被告贺××自述工作繁忙,因工作忙,经常加班加点,而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早已准备好的证据,如此繁忙的工作,不可能在抚养贺凌某后,还有时间去做所谓家教挣钱贴补家用。可见被告贺××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贺凌某的生活所需费用。故被告贺××要求抚养贺凌某的辩称本院不予支持,婚生男孩贺凌某由原告凌某抚养为宜。根据该意见第7条之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比照被告贺××支付前婚生女儿的抚养费每月300元的标准,结合郴州本地的生活水平,本院确定被告每月支付贺凌某抚养费400元。为保障被告贺××的探视权,被告贺××可于每月的最后一个周末在探视贺凌某的同时支付抚养费。三、原告与被告因装修向原告父母借款13万元共同债务的偿还问题。被告贺××虽辩称该债务不实际存在,是受胁迫写下的,但实际情况是,原、被告结婚时所装修的被告婚前按揭购得的房产装修款项确属原告父母出资,被告贺××称原告父母出资的行为是种赠与行为,是种诺成合同,却未能提交任何有关原告父母赠与的文字依据,而原告提交的借条上,不但是由被告亲笔书写,且有介某梁迎作为证明人签名,而被告并未遭遇暴力等违法手段胁迫,故该借条具有法律效力。原告的父母即使曾表示赠与,但要原、被告出具借条之时亦是对赠与行为的撤销,而原、被告出具了借条,也是种对赠与行为撤销的认可,故,无论原告父母是否曾表示将装修全部赠与,均不影响借条的效力。因该借条系原告与被告共同署名,故该债务属共同债务,理应由原告与被告各共同承担。四、从婚后共同财产中支付的被告婚前所购房产的按揭款及为购房所借的借款,被告应否补偿原告的问题。因被告在婚前即支付了房子的首付款,并在银行办理了贷款手续,所以原告不能拥有该房的所有权,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共同财产支付的贷款x元及婚前的借款x元,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获益的一方给对方一半的补偿,而被告也可在离婚后继续归还银行贷款。因原告凌某只要求被告补偿婚姻存续期间一半的按揭款,而未对房屋升值部分提出诉讼请求,故本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补偿x元的诉讼请求。五、被告是否应支付婚生男孩贺凌某两年来的生活费用x元的问题。抚养贺凌某是原告与被告应尽的义务,在婚姻存续期间,贺凌某的抚养费用已由原告实际支付,而原告的收入亦属于共同财产。因是原告将贺凌某带离原告与被告共同居住的房屋,且原告限制了被告探视贺凌某,故此,原告要求被告补偿其所支付的贺凌某生活费x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六、被告辩称要求原告返还共同财产x元,是否应支持的问题。因已查明的情况为,原、被告所收礼金已用于偿还债务、支付抚养费用及生活开支,双方目前除房屋装修部分的财产外,无其他财产可供分割,故被告的辩称本院不予支持。七、原、被告现共同财产只有房屋的装修部分,除不可拆除的装修外,其余可以搬走的实物有:电视柜、窗某、床及床头柜一套、茶几、太阳能热水器、沙发、6+1餐桌一套、饮水机一台。因房屋归被告所有,强行分割装修实物必然会损坏房屋,故不可拆除的装修部分归被告,可搬走的实物归原告所有为宜。八、因原告已于诉讼期间将绝大部分婚前财产搬离被告住房,故原告第4项诉讼请求本院不再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凌某与被告贺××离婚;

二、婚生男孩贺凌某由原告凌某抚养,被告贺××从2009年9月起每月承担贺凌某的抚养费400元,直至贺凌某成年止;该款于每月的最后一个周末在被告贺××探视贺凌某时支付,探视时间为一天,探视地点为郴州市X区党校院内,其余探视事宜由原、被告自行协商;贺凌某的教育费和医疗费由原告与被告各承担一半;

三、婚后共同债务x元,由原告凌某及被告贺××各承担50%,即各自承担x元;

四、被告贺××补偿原告凌某x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五、共同财产中电视柜、窗某、床及床头柜一套、茶几、太阳能热水器、沙发、6+1餐桌一套、饮水机一台归原告凌某所有,其余不能拆除的装修部分归被告贺××所有;

六、驳回原告凌某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凌某承担100元,被告贺××承担1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石纳新

审判员郭蓉

代审判员陈学

二○○九年九月一日

代书记员邓淑娟

付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离婚 纠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8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