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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友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工公司与永城市交通局招投标纠纷案

时间:2000-04-3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9)永经初字第710号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9)永经初字第X号

原告永城市友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工公司(以下简称永城市友谊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爱峰,本公司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城市交通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曹某,本局职工。

委托代理人赵明,河南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商丘市联建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汉东,商丘天正森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永城市友谊公司诉被告永城市交通局、第三人商丘市联建公司招投标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诉讼代理人丁爱峰,刘怀成与被告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诉讼代理人曹某、赵明及第三人法定代表人康某某、诉讼代理人朱汉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永城市新城长途客运站系被告建设项目,一九九八年九月上旬进行公开招标。其与另外四家建筑企业报名参加投标。九月三十日,工程建设指挥部进行开标、评标,评标结果:商丘市联建公司总分第一,其排名第二。但是商丘市联建公司报名联系人是商丘宏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俊,项目经理是商丘宏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陈学敏,且无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有虚报业绩的行为。其以上述某由认为商丘市联建公司本次投标不符合招投标的有关规定,当场进出异议,并要求复议。工程建设指挥部接受其要求,分别于九八年十月九日、十月十三日、十月十四日三次进行复议,陈学敏均未出具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指挥部在查清商丘市联建公司违法事实的情况下,于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决定:取消商丘市联建公司的中标资格,由排名第二的永城市友谊公司替补中标;定于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日举行奠基典礼,并通知其做好奠基准备工作。十一月二十日,其参加了开工典礼,并进行了施工。后因多种原因暂停施工。

其在复议中标后,被告没有给其出具中标通知书,故此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确认其中标,并责令被告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标书与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又称,本案第三人注册资金仅210万元,根本不具备二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条件,更无中标资格。要求驳回第三人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其永城市新城长途客运站工程建设项目,经工程建设指挥部组织招投标,已确定商丘市联建公司为中标单位,非法定事由不得改变。本案原告投标申报的项目经理属三级资质,不具备承建此建设项目的施工管理能力,故原告不具备法定中标资格。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述某,其依法申报参加永城市新城长途客运站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如实申报业绩,经评定,已确定其是合法中标单位,并经现场公证证明。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商行初字第X号生效的行政判决书中也已认定其中标。原告以已是此建设项目的中标人为由起诉并主张权利,已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其申请参加诉讼。周广俊以其名义申报投标与其无关,其申报参加投标的报名联系人是其聘任的项目经理陈学敏,其从没委托宏业建设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俊为其报名,即便是其委托周广俊申报投标,也不违背法律规定。要求依法确认其是合法中标单位。又称,原告申报投标的项目经理属三级资质,只能承建跨度在21米以下的施工项目,而本案中的工程跨度为26.5米,原告项目经理不具备承建此项目的资质条件,原告不具备此建设项目的法定中标资格。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四日,经商丘地区计划建设委员会批准原永城县交通局(后更名为永城市交通局)在永城新城区建设汽车客运站,永城市人民政府将新城汽车客运站建设列入一九九八年要办的十二件大事之一,决定进行建设施工,并成立由市交通局、市建工局等有关单位参加的“永城市新城长途客运站建设指挥部”负责工程建设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指导等工作。

一九九八年九月七日,工程建设指挥部发布招标公告,公开进行招标。公告主要载明以下内容:工程名称为永城市新城长途客运站,建筑面积为6600.68M2,建筑企业资质要求为二级以上建筑企业(报名时需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原件,所在地主管部门证明及其它资料)。并制定工程投标须知,对工程概况、取费类别、投标范围、工期定额、质量要求、验收标准、承包方式、工程造价计算办法、结算办法、报送标书的时间地点等发出要约邀请,同时还提出:在报送标书时,要同时送达《永城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百分制评标定标办法(试行)》所要求的有关原始证件等。本次招标所依据的《永城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百分制评标定标办法(试行)》主要规定:一、采用百分制评标,按项分档打分的评分方法及顺序。其中规定:评分内容包括企业业绩及信誉、工程质量、投标报价、建设工期、施工组织设计五项,每项缺档者为无效标书。按评分总分的高低,排列投标单位顺序,总分最高者为中标单位。二、评分计分标准及计分规则等。

招标开始后,先后有十二家建筑企业报名投标,经指挥部对报名企业资质和企业申报业绩考核后,确定原告永城市友谊公司与第三人商丘市联建公司第五家建筑企业参加投标,此五家建筑施工企业分别报送了标书及有关材料。原告投标报名登记表中填写的投标人名称是永城市友谊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企业等级为工业与民用建筑施工二级企业,报名人张某某。项目经理为本公司项目经理蒋笃庆,其资质等级为工民建三级。第三人投标报登记表中填写的投标人名称是商丘市联建公司,法定代表人康某某(被委托人周广俊),企业等级为工业与民用建筑施工二级企业,报名人、联系人均为周广俊,项目经理是陈学敏,资质等级为工民建二级。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九日,被告收到五家投标企业标书后,工程建设指挥部于一九九八年九月三十日组织评委进行评标,永城市公证处委员到场进行公证。评标结果:商丘市联建公司得101.71分,永城市友谊公司得97分,商丘市三建公司得89.82分,永城市光明实业公司得84.39分,永城市第二建筑公司的标书为废标。指挥部即组织投标单位当场宣布了评分结果,公证员宣布了(1998)永证字第X号公证词,证明本次招、投标活动及商丘市联建公司中标合法、有效。永城市友谊公司当即对公证处宣布商丘市联建公司中标提出异议,其以商丘市联建公司报名联系人周广俊系商丘宏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间商丘宏业公司)经理,项目经理陈学敏是商丘宏业公司的项目经理(无项目经济资质证书)且有虚报业绩的行为为由,认为商丘市联建公司本次投标违反招、投标的有关规定,实属出借、出租资质证书行为。要求指挥部予以复议,并对商丘市联建公司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鉴于此,工程建设指挥部当场宣布待调查核实后再作决定。

一九九八年十月九日、十月十三日、十月十四日,工程建设指挥部三次进行复议,陈学敏均未提交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十一月十一日,陈学敏将主要投标材料取走。指挥部在调查掌握情况后,将有关材料转送永城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责成建工局对企业在招、投标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七日,永城市建筑工程管理局编发(1998)第X号《关于新城客运站招、投标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认定商丘市联建公司出借、出租项目经理证书,对商丘市联建公司作出“取消其在永城市境内半年内的投标权,本次投标无效,不准开工。”的处理决定。永城市司法局于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了(1998)永司撤字第X号决定书,撤销(1998)永证字第X号公证书。同日,永城市新城长途客运站建设指挥部作出取消商丘市联建公司中标资格,由永城市友谊公司替补中标,定于十一月二十日举行奠基典礼的决定。并通知永城市友谊公司作好奠基准备工作。次日,永城市新城长途客运站工程建设开工奠基典礼如期进行,永城市友谊公司经理张某某代表施工企业在会上作表态发言。

商丘市联建公司不服永城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对其的处理意见和永城市司法局的决定,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商丘市司法局提起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1998)商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以永城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认定商丘市联建公司出借、出租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违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为由,撤销永城市建筑工程管理局(1998)第X号《关于永城市客运站招、投标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并非对实体问题进行处理。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六日,商丘市司法局以(1999)商司复字第X号复议决定定书决定:撤销(1998)永司撤字第X号决定,(1998)永证字第X号公证书继续有效。

上述某政判决和复议决定均已生效,但永城市新成长途客运站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纠纷一直得到解决。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二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商丘市联建公司投标报名人周广俊系商丘宏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陈学敏系商丘宏业公司的项目经理,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六日换发商丘市联建公司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商丘市联建公司投标申报业绩中,商丘市财政局1#、2#家属楼工程和商丘市财政局办公楼工程,系周广俊受聘于中国包装进出口河南通利实业公司担任所属通利建筑安装工程处聘用经理期间承建,其中,在商丘市财政局办公楼建设标牌上署名施工单位为商丘宏业公司。商丘大学生食堂、大学生宿舍楼工程的施工单位均为商丘宏业公司。

商丘市联建公司注册资金为210万之人民;永城市友谊公司注册资金为1520万元人民币。二级资质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施工企业,企业资本金应在1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永城市新城长途客运站”工程为X层、18米跨度(最高跨度)以内的房屋建筑。三级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可承拒16屋以下,24米跨度以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二级资质企业中三级资质项目经理参与投标有效,可承担三级资质以下(含三级)建筑企业营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管理。

本院认为,为“永城市新城长途客运站”工程建设,经永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工程建设指挥部。指挥部发布招标公告后,周广俊为本案第三人报名投标(陈学敏为项目经理)被指挥部认可,并对其申报业绩进行考核,评委会依据申报材料和考核业绩予以评标,结果本案第三人得101.71分列第一名。公证员现场宣布公证词,证明本案第三人中标。而周广俊系商丘宏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参与第三人报名投标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的规定。陈学敏系商丘宏业公司的项目经理,参与第三人投标的行为违反建设部关于《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出让资质证书的规定。所考核的业绩也均未非本案第三人承建。实属虚报业绩、欺骗招标单位。以上证据足以推翻永城市公证处(1998)永公字第X号投标现场公证词。公证证明的内容与事实不符,与法不合,公正无效。本案第三人注册资金数额过低,不具备二级企业资质标准。其投标中标应属无效。对纠纷的形成应负主要责任。

本案原告参加投标,评委会评标时,得97分排第二名,本案第三人中标无效后,其得分数实际处于最高位置。虽其项目经理为三级资质,但被告招标建设工程在其级别营业范围之内,其具备管理建设该工程项目的法定条件。本案被告与第三人辩述某由均不成立。按照本案中招标所依据的法规和有关文件及有关法律规定,应确定本案原告为中标单位。

本案被告在招标过程中对第三人投标审查不严,对纠纷的形成应负一定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二款,建设部关于《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部关于《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商丘市联建公司在永城市新城长途客运站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中,中标无效。

二、永城市友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永城市新城长途客运站”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单位。

三、判决生效三十日内,永城市交通局与永城市友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招标文件、投标书等签订工程建设承包合同。

一案案件受理费(略)元,其他诉讼费用5000元,合计(略)元。被告负担(略)元,第三人负担(略)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振邦

审判员张涛

审判员王某

二○○○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田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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