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甲,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男,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一般代理)。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同年农历二月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不务正业,不顾家庭和原告的生活,迷恋上网,外出打工几个月却欠外债。原告对其劝告,被告还打骂原告。后原告父母又因家庭矛盾殴打原告,使原告无法在被告家生活,几次回娘家居住。2009年清明节前原告又回娘家居住至今。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离婚。
被告辩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8年农历二月结婚,婚前要了彩礼x元,交与三皇庄金玲。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原告霸道专横、不务正业,昼夜赌钱。家人多次劝说,轻了不听,说重了还打人,有一次将我60多岁的母亲打翻在地,头发抓下一大把。被告平时稍有不顺心就砸东西,电视、风扇等家具无一幸免。原告有孕七个月,在没有告知被告的情况下私自流产,请求退还彩礼x元,追究原告私自流产的法律责任。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卫辉市民政局于2009年5月20日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3、卫辉市X乡X村委于2009年7月10日出具的证明复印件一份;4、刘某海于2009年6月30日出具的证明复印件一份;5、李某玉于2009年6月30日出具的证明复印件一份。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调查质证,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3月17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因生活琐事双方发生矛盾,并引起分居生活。在本案的诉讼庭审期间,被告明确表示本案中放弃要求原告返还彩礼x元的请求,要求另案主张。
本院认为,婚姻案件,双方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唯一标准。原告以婚后被告不务正业对她打骂,造成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另,根据被告答辩事由,可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本院应准予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本案中放弃原告返还彩礼x元的请求,另案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被告诉称要求追究原告私自流产的法律责任,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故不予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成勇
审判员秦仲君
审判员文万洲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杨俊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