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甲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甲,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男,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一般代理)。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同年农历二月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不务正业,不顾家庭和原告的生活,迷恋上网,外出打工几个月却欠外债。原告对其劝告,被告还打骂原告。后原告父母又因家庭矛盾殴打原告,使原告无法在被告家生活,几次回娘家居住。2009年清明节前原告又回娘家居住至今。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离婚。

被告辩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8年农历二月结婚,婚前要了彩礼x元,交与三皇庄金玲。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原告霸道专横、不务正业,昼夜赌钱。家人多次劝说,轻了不听,说重了还打人,有一次将我60多岁的母亲打翻在地,头发抓下一大把。被告平时稍有不顺心就砸东西,电视、风扇等家具无一幸免。原告有孕七个月,在没有告知被告的情况下私自流产,请求退还彩礼x元,追究原告私自流产的法律责任。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卫辉市民政局于2009年5月20日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3、卫辉市X乡X村委于2009年7月10日出具的证明复印件一份;4、刘某海于2009年6月30日出具的证明复印件一份;5、李某玉于2009年6月30日出具的证明复印件一份。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调查质证,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3月17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因生活琐事双方发生矛盾,并引起分居生活。在本案的诉讼庭审期间,被告明确表示本案中放弃要求原告返还彩礼x元的请求,要求另案主张。

本院认为,婚姻案件,双方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唯一标准。原告以婚后被告不务正业对她打骂,造成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另,根据被告答辩事由,可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本院应准予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本案中放弃原告返还彩礼x元的请求,另案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被告诉称要求追究原告私自流产的法律责任,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故不予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成勇

审判员秦仲君

审判员文万洲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杨俊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30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