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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诉洪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峡县人民法院

原告于某某,男,生于1968年3月。

委托代理人杜冰,河南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洪某,男,生于1978年6月。

原告于某某与被告洪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中立独任审判,于2009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代理人杜冰和被告洪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3月27日原、被告达成售房协议约定,被告将建设路一处房产售予原告,当日原告交付定金x元,后原告得知该房未取得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行政许可,系违法建筑,故要求退房款,被告仅退x元,下欠6000元催要未果,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购房款6000元。

被告辩称:原、被告双方签订售房协议,被告将房产出售给原告,收取原告定金x元,后由于某告后悔,经人劝说被告退还定金x元属实。被告所售房屋已办理有房权证,土地使用证集体户口,因原告毁约不要房产,还使用非法手段对被告进行威胁围攻,依法原告无权要求退还购房定金。

本院根据当事人陈述、举证及诉辩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

2009年3月27日原、被告双方达成售房协议,约定被告将县城经贸委东建设路北渠东边独家小楼两层半,一楼门窗已装,其它没有装修的半成品房屋售于某告,总价为15万元,原告预交定金3万元,其余部分在被告交房权证,钥匙时一次付清。即日被告收取原告现金3万元后,经原告追要房权手续,被告未办出来,经人说合,双方解除房屋买卖协议,于2009年6月中旬被告退还原告预交房款(定金)2.4万元,原告仍追要下余6000元,被告认为定金性质属原告违约拒绝退还,双方发生纠纷。原告将被告诉至本院。

另查:1、被告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至被告退还x元房屋款期间,被告房屋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

2、2009年7月12日被告已将该房以16万元价格售给他人,并于2009年8月10日给新房主办理了房权登记手续。

本院认为:我国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产主不得转让。本案被告将未有产权证书的房屋卖给原告所签合同应为无效合同,约定的定金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已解除房屋买卖关系,被告除已退定金x元外,下欠6000元仍有义务返还原告,原告诉请被告返还,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不同意退还原告下欠6000元没有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但原告若采取其他不当方法追索欠款,应提出批评,引以为戒。经调解未达成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洪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于某某房款6000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某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彭中立

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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