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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澳大利亚三威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博源木业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澳大利亚三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红喜,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博源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颜长林,王勇,江苏天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澳大利亚三威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博源木业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澳大利亚三威有限公司以“目前无法提供用于鉴定的材料”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澳大利亚三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澳大利亚三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90元减半收取1345元由原告澳大利亚三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建

代理审判员廖伟巍

代理审判员刘虎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孙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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