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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诉魏某某、中国工商银行洛阳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老城支行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九都支行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老城支行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住所地。

负责人:郭某某,行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老城支行。

负责人:闫某某,行长。

上诉人曹某某与被上诉人魏某某、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老城支行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09)西民初字第X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裁定认为,被告对所属房屋进行拍卖,按方案规定竞买人为被告职工,其核心仍是对所属房屋的一种分配,单位内部行为不属民法调解范围。裁定驳回了原告曹某某的起诉。曹某某上诉称,原裁定驳回起诉不当,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要求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本案。被上诉人魏某某、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老城支行均无答辩。

本院审理认为,本案的涉案房产产权单位是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涉案房产的买卖行为,是产权单位将所属房产进行处分的政策性行为,不属民法调整,而属政策性调整的范围。故原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曹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胡予勇

审判员杨洪

审判员朱&u红

二OO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索青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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