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0)偃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偃师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30岁,(生于1969年11月27日),汉族,大专文化,工人,1999年8月至2000年5月8日任偃师市电业局缑氏变电站站长,住(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00年6月19日被偃师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
偃师市人民检察院以偃检刑诉(200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0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偃师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5月5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发现农电安装公司要求对缑缑线、缑马线停电操作的两张工作票不合格,要求安装公司职工周丰元补填。周提出孙某停电,后补填工作票。被告人孙某某即在没有填写操作票、没有进行模拟演习的情况下,错误地对缑马、缑李线进行了停电操作,结果致农电安装公司职工陈延青在通电的线路上作业触电死亡。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惩处。
被告人孙某某对上述指控无有异诉。
经审理查明:2000年5月4日下午,被告人孙某某接到农电安装公司要求对缑缑线、缑马线停电操作的两张工作票。至次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发现二张工作票不合格,即要求前来停电的农电安装公司职工周丰元重新办理。周提出施工人员已到现场,请求孙某停电,后补填工作票。尔后,孙某书写停电线路名称时将缑缑线误写为缑李线,遂之,错误地对缑李线路停电。结果导致农电安装公司职工陈延青在通电的线路上作业触电死亡。
上述事实,证人周某娟、周丰元均能证明在农电安装公司两张工作票不合格的情况下,孙某某没有坚持原则,让周重新办理及由于孙某工作失误,停电时错停为缑李线的事实,并能于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另有偃师市电业局及事故调查报告及其它书证、证人证某等在卷证实,并经当庭质证无误,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身为变电站站长,违反停电操作应当遵守的规章制度,导致他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由于被告人孙某某系电业局职工,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符合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资格,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定性不准,不予支持。
根据本案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化新道
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史旭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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