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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渠某某与被告郭某甲、徐州华村实业有限公司、徐州市神舟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渠某某。

委托代理人上官丙权,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甲。

被告徐州华村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甲,该公司经理。

被告徐州市神舟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乙,该公司经理。

原告渠某某与被告郭某甲、徐州华村实业有限公司、徐州市神舟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郭某甲确认尚欠渠某某借款本金640万元,郭某甲应在2010年3月30日前付清借款本金及利息(从2009年7月1日起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息)。如逾期不付,则渠某某有权按690万元申请强制执行。

二、徐州华村实业有限公司和神舟化工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中的本金17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在郭某甲付款达到170万元后,徐州华村实业有限公司和神舟化工有限公司不再承担连带责任。

三、除非郭某甲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完毕之后,或者由渠某某提出申请,否则徐州市X街农贸市场综合楼三层01-X号房产不予解封。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为x元由郭某甲负担;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郭某甲负担(案件受理费x元和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渠某某预交,本院不予退还,由郭某甲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渠某某)。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后即生效。

审判长潘全民

代理审判员王超

代理审判员费蜜

二00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褚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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