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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玩忽职守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封丘县法院

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玩忽职守,2009年3月25日由封丘县人民检察院反渎局立案侦查,2009年3月26日被封丘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09年10月23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某某,河南黄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0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因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在征得封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及辩护人同意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立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5年,新乡市铭基建筑有限公司承建封丘县广文置业有限公司在封丘县X路北段及文苑小区的开发工程期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由铭基建筑有限公司作为纳税人缴纳建筑营业税,因广文置业和封丘县政府签订有协议,在开发过程中所产生的建筑营业税,由广文置业缴纳,并且由县财政返还广文置业所交税的地方留成百分之八十五。被告人李某任封丘县地税局城关乡分局副局长,对铭基建筑有限公司缴纳税户的经营状况不管不问,由于李某的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财政损失达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书证封丘县X路北段综合开发项目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封丘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封丘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证明,封丘县城市建设指控部《关于黄某路X路开发项目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证人邵XX、贾XX、常X、冯XX、王XX、常XX证言及被告人李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不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财政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封丘县人民政府给予封丘县广文置业有限公司税收优惠政策是实行招商引资的新举措,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封丘县城市建设指控部于2009年9月下发《关于黄某路X路开发项目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因此辩护人所提本案的损失结果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被告人李某对导致重大损失结果的发生不起直接的决定性作用,其行为不是本案损失产生的主要原因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志民

审判员赵瑞社

审判员冯立军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军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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