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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玩忽职守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封丘县法院

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于2009年4月15日被封丘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09年11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0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因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在征得封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的同意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简化运用刑事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岳凌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06年3月任封丘县地税局城关分局县直企业股股长时,负责封丘县广文置业有限公司的税收征管工作。封丘县广文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封丘县X路北段商居综合楼与文苑住宅小区项目的建筑营业税及附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应当由提供应税劳务的建筑商新乡市铭基建筑有限公司缴纳,而实际上由享有封丘县政府返还税款优惠政策的封丘县广文置业有限公司缴纳并从县财政领取了返还的税款。被告人王某某作为新乡市铭基建筑有限公司应税劳务发生地的税收征管人员,负有对该建筑公司的征税职责,同时也负有对封丘县广文置业有限公司违反税收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或提出处理建议的职责,而被告人王某某不认真履行上述职责,致使国家财政损失达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领导干部基本情况登记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施工协议书及合同,税收通用缴款书及预算拨款凭证,返税情况一览表,广文置业纳税统计表,封丘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证明,税务局登记证,封丘县X路北段综合开发项目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封丘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封丘县城市建设指挥部关于黄某路X路开发项目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协议书;证人封XX、邵XX、张XX、贾XX、周XX、杜XX、冯XX、常X、苌XX、衡XX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其职责致使国家财政遭受重大损失,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封丘县人民政府给予封丘县广文置业有限公司税收优惠政策是实行招商引资的举措,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封丘县城市建设指挥部于2009年9月下发《关于黄某路X路开发项目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因此本案的损失结果是多个原因造成的,被告人不起直接决定性作用,不是本案损失产生的主要原因,且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志民

审判员赵运海

审判员张清松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冯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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