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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强奸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09年8月27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汤阴县看守所。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汤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强奸罪,于2009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淑林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8月12日夜,被告人吴某和秦XX一起,由秦XX驾驶面包车领安阳女青年师某某、王某某到汤河公园河阳寺南边河堤处聊天,被告人吴某强行让师某某下车,将师某至车后,欲与师某生性关系,遭到师某拒绝,被告人吴某即对师某行殴打,因师某某和王某某呼救,警车赶到现场,被告人吴某畏罪逃跑。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采用暴力手段与女青年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的行为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吴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12日夜,被告人吴某和秦XX一起,由秦XX驾驶面包车领安阳女青年师某某、王某某到汤河公园河阳寺南边河堤处聊天,被告人吴某强行让师某某下车,将师某至车后,欲与师某生性关系,遭到师某拒绝,被告人吴某即对师某行殴打,因师某某和王某某呼救,警车赶到现场,被告人吴某畏罪逃跑。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吴某的供述,证实2009年8月12日晚上,其正在汤阴县相约网吧上网时,接到同村的秦XX的电话,后其在汤阴县X街找到了秦XX,秦开一辆面包车,车上坐着两个女孩,后其上到车上,秦开着车在大街来回转,走到河阳寺南边时停了车,其就叫在其身边的一个女孩下车去车后边,那个女孩说不去,其就打了她一耳光,后那个女孩下了车,其就想和她发生性关系,还一边说话一边把手搭到了她的肩膀上,说了会儿话,就又上到了车上,其就对那女孩说想和她发生性关系,其给她说了之后,那女孩没有吭声,其就想她同意了,就亲了她一下,她用手推了其胸口一下,然后其就把她推翻到车厢板上,让她躺到哪,然后去摸她,她用手把其的手拨开,把其推开了,然后起来又推了其一下,说没有想到你是这种人,其当时正在车厢板上,脚没有挨地,一下子被她推翻了,其当时很生气,就打了她一耳光,然后把她推翻了,后那女孩就哭了,再后来那女孩就和另外的一个女孩一块往河阳寺跑了。

2、被害人师某某的陈述,证实2009年8月12日傍晚,其正上班时,接到了一个男的电话,其不认识,因其和王某某共用一部手机,以为那男子是找王某某的,到夜里8点多,那男人又给其打了电话,说在人民公园门口等她,其找到那人后和他一块去找了王某某,后那人开面包车带着其和王某某来到了汤阴,那人又叫了一个男孩,四人就说一块去玩,后开车到河边的寺庙那,后来的那个男孩说让其下车,其不下去,那人就打了其脸一下,后其下车和后来的那个男孩到车后面,那人跟其说了会儿话,一面说一面对其动手动脚,后又拉着其回到车边,当时车门开着,其坐到了车底板上,那人坐到其身边,用手搭住其肩膀,说想和其谈朋友,说了会儿话又说咱们发生那事儿吧,一面说一面在其身上乱摸,还把其推翻到车底板上,用一只手抓住其两只手,另一只抓拉开其上衣乱摸,其着急了,就把他推开了,他就打了其脸一下,其就坐在地上哭了,后过来两个骑摩托车的人,其就对一人说救救我吧,那两个男的不是好东西,骑摩托的人没有吭声,这时,王某某也从车上下来了,二人就往寺庙跑了。

3、证人王某某的陈述,证实2009年8月12日其和师某某一块乘坐一个叫强只的面包车来到汤阴,强只又电话联系了一个叫艳伟的男孩子,四人一起到汤河公园里玩,车停到一处比较隐蔽的沟边时,艳伟下车让师某某也下车,师某下车,艳伟就打了师某耳光,把师某下了车,后强只喊伟只让他卸车座时,路上有人来了,师某某跑过去拦人,后二人跑去了寺庙,过后警察来了,其和师某某一起被带到了公安局。

4、证人秦XX的陈述,证实2009年8月12日晚上,其开面包车从安阳带了两个女孩,来到汤阴后其又打电话给吴某,接上了吴某,四人一起开车转到汤河一个寺庙附近停下了,吴某从车上下来,对车上的师某某说,让其下来去车后面,师某去,吴某将师某车上拉下来,拉到车后有一、二十米远的地方,在那儿干啥了其不知道,过了七、八分钟,师某呼呼地快步来到车后面,车后门是打开的,吴某也过来了,他和师某车后面坐着,他俩又说的啥其没有听清,师某能急了说不活了,就坐在地上哭了,一会儿从西边过来两个骑摩托车的,师某住人家说救命,其就到骑摩托车的人的跟前,对人家说没啥事儿,然后王某某和师某往北跑了,跑到了寺庙门口,一会儿,艳伟看见有车来他就走了,后警察把其带到了公安局。

5、证人何XX的证言,证实2009年8月12日晚上,其在河阳寺寺庙时,听见有女孩喊救命的声音,其就到寺庙大殿二楼往下看,见有两个女孩在喊救命,后来警察来了,抓住了一个男孩,还有一个男孩其看见往东边地里跑了。

6、汤阴县公安局巡警大队证明,证实接警后的处警情况。

7、汤阴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抓获证明。

8、110接警处警登记表。

9、被告人吴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确凿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女青年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27日起至2011年2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张强

审判员李秀荣

人民陪审员王金柱

二OO九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吴某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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